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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医疗卫生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1日
  • 来源: 九寨沟县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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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医疗卫生领域州与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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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阿坝州医疗卫生领域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背景及过程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56号)以及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阿府办法〔2021〕10号)等文件精神,我局拟定了《阿坝州医疗卫生领域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广泛征求了州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市)意见,按程序送州政府审定,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阿坝州医疗卫生领域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阿坝州医疗卫生领域州与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各级财政共同事权

     1.公共卫生。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12项内容,以及地方性疾病预防控制、健康素养促进、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提供避孕药具、孕前优生检查、计划生育事业费等部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央补助80%,省承担10%,州和县(市)承担10%(按3:7比例分担)。

2)州级组织实施的重大疾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项目。在国家、省项目基础上,州级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的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慢性病防控与精神卫生、免疫规划等公共卫生具体项目。州级财政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剩余部分县(市)财政按政策共同承担,

     2.医疗保障。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补助。中央按基础标准的80%补助;省承担10%,州和县(市)承担10%(按4:6比例分担)。

    2)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依据救助对象人数、财政困难程度、资金使用绩效等相关因素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依据人口规模、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分配,其余部分州、县(市)财政分级承担。

    3.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由国家确定基础标准和政策保障范围,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标准80%补助我省。地方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全额承担;省提标和扩面部分,省级财政对三州全额承担。

二是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中央按基础标准的80%补助我省;地方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三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女孩12元/月.人、男孩10元/月.人):省级财政对三州及扩权县每对夫妇每年补助25元,州级每对夫妇每年补助15元,剩余部分由县(市)财政补足。

     4.能力建设。

    一是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包括根据国家和省、州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由各级共同承担,中央和省、州、县(市)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具体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确定。

二是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由各级共同承担,中央和省州、县(市)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具体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

    (二)州级财政事权

      一是州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对州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州属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州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上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二是州级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包括州级卫生健康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物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州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是州级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包括州级医疗保障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州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上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三)县(市)级财政事权

    1.公共卫生

县(市)自主实施的重大疾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项目在国家和省、州项目基础上,县(市)根据防治需要增加实施的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慢性病防控与精神卫生、免疫规划等公共卫生项目。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能力建设。

    一是县(市)及以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地方所属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上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二是县(市)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包括县(市)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是县(市)及以下各级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包括卫生健康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物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是县(市)及以下各级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包括医疗保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上级财政对各县(市)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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