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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4日
  • 来源: 九寨沟县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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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强化医改系统集成和高效联动,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推动医药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重点工作任务。

一、创新医疗服务供给体系

(一)高标准建设医学医疗中心。建立健全在川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评价体系。加快在川第五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建设,依托高水平医院争创国家医学中心。出台心血管病、重症等专业省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规范推进省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局、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优化市县医疗服务模式。坚持规范化网格化布局,推进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等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以医疗、运营、信息一体化管理为基础,落实功能定位和双向转诊。全面推开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实行行政、财务、业务、用药目录、信息系统等统筹管理。鼓励三级医院与县医院建立合作机制,深化对口支援“传帮带”和医疗人才“组团式”帮扶。加强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和评估。推进泸州等4市第三批国家安宁疗护试点。推动二级及以上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省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强基层医疗卫生能力。建成100个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新建20家以上社区医院、100个基层临床特色科室。组织综合医院专科医生加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团队参与签约服务,鼓励退休医生加入家庭医生团队。完善县域巡回医疗、移动医疗、派驻服务工作机制。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拓展乡镇卫生院康复医疗、医养服务、安宁疗护等服务功能。开展“健康知识上高原”和“万名医护走基层”志愿服务活动。(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省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中医药特色服务能力。深化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高标准建设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加强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传染病医院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建设。完善中西医会诊制度,探索建立中西医结合多学科诊疗模式。开展省级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试点。将中医药治未病服务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省中医药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医疗保障体制机制

(五)巩固完善基本医保制度。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完善基本医保筹资和动态调整机制。全面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加强对政策的正面宣传和深入解读。扩大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范围,落实异地就医结算,提高直接结算率。推动具备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全部支持医保电子凭证应用。(省医保局、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四川省税务局、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持续深化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重点覆盖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省医保局、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四川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省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改革完善医保支付方式。在全省80%以上统筹地区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或按病种分值(DIP)付费改革并实际付费。推进长期、慢性病住院医疗服务按床日付费工作,探索实施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付费。建立健全分组、系数、权重费率等要素调整机制,完善协商谈判、结余留用、特例单议和基金监管等配套机制。加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监督考核,对实现“五统一”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一个总额付费、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医保支付管理。(省医保局、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八)支持药品研发和医药产业发展。加强对新药研发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健全新药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医药生产企业研发生产临床急需儿童药品,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加快发展现代中药(民族药)、高端化学药及原料药、高性能医疗器械、核医药等特色优势领域,大力培育智能健康装备、特色健康产品、新型医药流通等新兴领域。(省药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开展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落实国家组织各批次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年内至少开展一批(含省际联盟)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现国家和省级集采药品数合计达到450个。落实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激励医疗机构如实报量、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推广货款资金流、订单信息流、货物物流“三流合一”综合管理的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监测。(省医保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药品供应保障和质量监管。持续推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加强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处置。鼓励药品流通行业转型发展,探索药品流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规范合理用药,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健全药品使用监测机制。对国家组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生产环节全覆盖抽检,加大对药品流通环节抽检力度,开展疫苗生产企业全覆盖巡查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抽查检查。(省药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十一)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指导各统筹区年内至少开展1次调价评估,达到调价启动条件的在总量范围内及时调整价格,优先将技术劳务价值为主的治疗类、手术类和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整范围。开展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做好价格指数编制上报。深化乐山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国家试点,探索分类管理、医院参与、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新机制。(省医保局、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决定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合理核定公立医院薪酬总量。公立医院可采取岗位薪酬、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方式自主分配,向群众急需且人才短缺的专业倾斜,鼓励对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合理确定内部薪酬结构,注重医务人员的稳定收入和有效激励,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薪酬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严禁医院内部科室再次进行核算分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全部实现党委书记、院长分设,开展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质量评价。加强国家重点专科创建,分别建成省、市、县三级临床重点专科75个、125个、250个。以业财融合为核心,加强精细化管理和绩效考核,堵住“跑冒滴漏”。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盲目无序扩张,规范分院区设置。支持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建设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国家试点,增加广元市、内江市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省级试点。高标准推进自贡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国家示范项目。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研究出台具体支持举措。(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组织部、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改革完善公共卫生体系

(十四)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建立健全智慧化多点触发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体系,推动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争创国家区域公共卫生中心、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和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建成投用省公共卫生综合临床中心。制定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完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任务。(省疾控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创新医防协同、防治结合机制。做好新冠疫情“乙类乙管”常态化防控工作,持续开展新冠病毒监测预警。加强应急医药物资生产保供,提升基层疫情防控能力。推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设置公共卫生科或明确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责的科室,配备专职人员。制定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清单,将医疗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责情况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开展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试点。加强疾控机构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探索推进疾控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医疗联合体工作。(省疾控局、省卫生健康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省药监局、省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深入开展健康四川行动和爱国卫生运动,着力提高群众健康素养。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传染病防控水平。加强重大慢性病监测报告和健康管理,做好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深化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与风险监测评估。(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省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十七)深化“三医”联动改革试点。围绕创新推广三明医改经验,纵深推进“三医”联动暨系统集成改革试点,增加南充市、广安市为试点城市。增加资中县为县域医药卫生集成创新改革试点。加强试点工作评估,总结推广改革经验。(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省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发展壮大卫生人才队伍。组织开展“天府青城计划”医疗卫生领军人才、“卫生健康英才计划”等人才项目遴选。实行公共卫生分领域首席专家制度。加强医院管理人员专业培训。落实对按规定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全科医生注册或加注全科医生执业范围,保障全科医生薪酬待遇。探索实施卫生人员“县聘乡用、乡聘村用”,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推进三级医院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试点。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推进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加强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和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队伍建设。(省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进卫生健康信息化。深化“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服务。加快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迭代升级,全省新增60家智慧医院。健全“5G+医疗健康”远程应用体系,覆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疾控中心和有条件的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加快省公共卫生大数据中心建设,推进紧密型医联体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医药卫生综合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加强医药卫生领域廉政建设的文件,建立医药领域腐败问题治理长效机制。医疗卫生机构党组织要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依法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开展种植牙收费治理。加强医药领域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规范民营医院发展。持续深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信息化全程监管。(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医改工作,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将医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完善支持政策和措施,形成改革合力。各试点地区要勇于创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级医改牵头协调机构要强化统筹协调,全面做好医改进展监测、督导评价、宣传引导、绩效考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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