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组织召开调解会,积极与行政机关协作,坚持情理法并重,成功促成一起行政非诉执行和解。
2021年4月,县检察院在依法开展行政检察工作中发现:当事人薛某某在明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采砂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九寨沟县九若路陵江乡黑河桥西北侧500米河滩处采砂。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薛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采砂机具小松牌240型号挖掘机并处罚款202000元(贰拾万零贰仟元)。当事人薛某某缴纳罚款45000元后申请延期缴纳剩余罚款,到期经催告后仍未缴纳。
了解案情后,检察院认真做好促进和解准备工作:一是动之以情。在充分了解行政相对人没有缴纳罚款原因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执行工作中的难点和关键,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思想教育和劝导,为促进执行和解打下思想基础。二是晓之以理。向行政相对人讲清其违规开采砂石的行为对生态环境、沿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自身和家人声誉造成的严重影响,促使自身认识到行为错误的严重性。三是释之以法。向行政相对人阐释采砂采矿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作出说明,薛某某的行为现已触犯有关法律,若仍坚持一意孤行,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过努力,行政相对人薛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要求申请调解。4月26日,该院召集双方开展行政争议调解工作,行政机关和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薛某某于5月7日主动缴纳罚款100000元(壹拾万元)。
检察长张军指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确实很难,但解决的是老百姓“天大的事”,办好老百姓“天大的事”就是我们检察机关的神圣天职。下一步,该院将始终牢记“神圣天职”,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促成行政处罚得到有效执行,最大限度化解基层治理中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为建设平安九寨和谐九寨贡献更多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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