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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寨沟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关于申报九寨沟县2018年第三批省级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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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寨沟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关于申报九寨沟县2018年第三批省级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的通知

县内各相关企业

根据《阿坝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三批省级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的通知》(阿州财建〔201910号)文件精神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九寨沟县2018年第三批省级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促进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备案。现将申报2018年第三批省级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相关企业按照《九寨沟县2018年第三批省级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促进专项资金使用方案(附后)申报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2019125日前到九寨沟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商务股进行申报(县政务中心6号楼3楼314室),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楚龙华、徐雪燕,联系电话:0837—7772775。

特此通知

附件:九寨沟县2018年第三批省级内贸流通服务业发

展促进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附件:

九寨沟县2018年第三批省级内贸

流通服务业发展促进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扶贫产品销售体系促进精准脱贫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厅〔201835号),《阿坝州商务局阿坝州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商务发展促进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切块资金部分)〉的通知》(阿州商务〔201763号)等文件精神,为有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创新扶贫产品销售体系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支持我县企业、专合社的产品进商圈、进市场、进超市、进社区、进餐企、进网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九寨沟县2018年第三批省级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促进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一、资金来源:《阿坝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三批省级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促进专项资金(阿州财建〔201910)文件下达我县的2018年第三批省级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促进专项资金40万元。

二、资金使用期限:对2018年以来产生的符合资金支持方向的实施内容予以补助,直至该项资金使用完毕。

三、支持内容

(一)川货全国行惠民购物全川行支持我县企业和行业协会参加由省商务厅、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与州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川货全国行参会参展活动,支持县内企业参加省、州、县有关部门组织,且经政府部门批准同意的惠民购物全川行动

(二)净土阿坝特色产品拓展市场活动支持县内净土阿坝特色产品企业采取直营店经销方式,所开展的进京城、进省城、进对口援建省、进全国中心城市等的市场拓展活动。

(三)农商对接”“产销对接活动。支持县内农特产品参加省、州、县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在全国范围内举办的农商对接活动、产销对接活动、农特产品展销、四川新春年货购物节等。

四、支持方式

对符合支持方向的企业和专合社在宣传、场租、布展、物流、对接洽谈、设备租赁、展品运输和交通费等相关支出方面给予定额补助支持,对同类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资金支持。

五、支持标准

(一)两大活动支持县内企业参加2018年以来惠民购物全川行动川货全国行各站活动。参加省外活动的企业给予定额展品运输费和交通费每次每户0.5万元资金补助;参加省内州外活动的企业给予定额展品运输费和交通费每次每户0.2万元资金补助;参加州内县外活动的企业给予定额展品运输费和交通费每次每户0.1万元资金补助;参加县内活动的企业给予定额展品运输费和交通费每次每户0.05万元资金补助。

(二)市场拓展。支持县内企业产品进商圈、进超市(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进社区、进市场、进餐企、进网络等流通渠道,开展的市场拓展活动。对2018年以来在超市、餐企、机场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社区等新进(或新开设)销售专卖店、专柜的,且经营主体和销售产品符合阿坝州相关条件并经审核通过,以其年度内(或一次性)产生的条码费、入驻费、门店或专柜装修费(不含转让费)、设备购置费等前置费用为基数,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基数30%的补助,且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支持县内企业赴省外开设九寨沟县本地产品专卖店或店内开设销售九寨沟县本地产品5种以上的销售专柜(九寨沟县本地产品年销售2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店面(专柜)装修费用基数30%的补助(不包括店铺租赁费用),且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产销对接。支持县内企业参加省、州、县组织的各类产销对接、农商对接、电商节等活动。参加省外活动的企业给予定额运输费和交通费每次每户0.5万元资金补助;参加省内州外活动的企业给予定额运输费和交通费每次每户0.2万元资金补助;参加州内县外活动的企业给予定额运输费和交通费每次每户0.1万元资金补助;参加县内活动的企业给予定额运输费和交通费每次每户0.05万元资金补助。

(四)年货出川。支持县内企业参加川货新春大拜年活动,一次性给予各企业一个标准展位费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五)网络促销。支持九寨沟县企业自建电商平台或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拓宽产品销售渠道,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九寨沟县本地特色农产品,按照税务部门认定的主营收入达10-50(50万元)万元的、50-100(含100万元)万元的、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六、资金的申请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以及专业合作社)应向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财政局提供201811日以后的下列相关资料:

1.资金申请文件;

2.活动开展情况报告(图文和经费开支情况);

3.相关费用正式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4.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其他需求提供的材料

七、资金管理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会同县财政局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县财政局将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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