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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寨沟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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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九寨沟县县属国有企业薪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结构合理、水平适当、比例协调、管理规范的薪资分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九寨沟县县属国有独资一级平台一类国有企业、二类国有企业及下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一类国有企业:竞争性企业即县文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县鑫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二类国有企业:功能性企业即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负责人,是指县属国有独资一级企业的负责人,包括企业党组织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及其他由上级党组织任命的一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中层、一般人员是指除一、二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外的其他各类人员。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国有企业发展活力。

2.坚持统筹兼顾,形成国有企业负责人与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国有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坚持效益导向。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完善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机制,根据企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生产效益情况,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4.坚持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相结合,强化对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完善县属国有企业薪酬监管机制。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构成,具体参照《关于深化州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阿委办发〔201620号)文件执行

第二章薪资构成及标准的确定

第七条 一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其薪资上限标准按以下方式确定:

1.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的收入。

基本年薪=基本年薪基数×企业规模系数。基本年薪基数参照2021年州企业绩效薪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认定的基本年薪基数7.0万元执行(后续每年度按照县人社部门按照最新标准核定的数据进行调整),企业规模系数根据《关于深化州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阿委办发〔201620号)文件确定,即竞争性企业县文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2倍、县鑫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1.8根据任职岗位、风险、贡献来确定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合理拉开差距,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为主要负责人的0.9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总工程师以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主要负责人的0.8

2.绩效年薪是指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及公司实际效益相联系的收入。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职务系数×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1)绩效年薪基数=基本年薪×1.0

2)职务系数正职负责人为2.0;未在二级企业兼职的副职负责人为1.6;在二级企业兼职的副职负责人根据岗位职责、二级企业经营状况、任务量、承担风险等因素合理拉开差距,应在1.6-1.8在范围内确定职务系数,平均职务系数为1.7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管系数为1.5,在二类企业兼职的,根据岗位职责、二级企业经营状况、任务量、承担风险等因素合理拉开差距,可在1.6-1.8在范围内确定系数;

3)指标分类考核,分别兑现绩效年薪。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指标分为管理指标和经营业绩指标,当年管理指标考核分数大于80分(包含80分),可领取20%绩效年薪,80%绩效年薪部分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系数领取;

4)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由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按考核等级在01.0之间确定,最大值1.0,考核不合格,评价系数为0

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各等级分值区间为:

A级:A≥100分;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1

B级:100>B≥90分;年度考核评价系数=0.8+0.2×(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8—1

C级:90>C≥80分;年度考核评价系数=0.6+0.2×(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6—0.8

D级:80>D级;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0

各企业负责人之间需要进行年度排名,不得并列。

3.任期激励收入的兑现与任期考核结果及公司实际效益挂钩。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激励基数×任期激励考核系数。

任期激励基数在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任期激励考核评价系数,根据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绩效考核分值,分考核等级在0-1之间确定。任期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各等级分值区间为:

A级:A≥100分;任期激励系数为1

B级:100>B≥90;任期激励系数=0.8+0.2×(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8—1

C级:90>C≥80;任期激励系数=0.6+0.2×(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6—0.8

D级:80>D级。任期激励系数为0

第八条 二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三部分构成,薪资上限标准按以下方式确定:

1.基本年薪=基本年薪基数×企业规模系数。基本年薪基数参照2021年州企业绩效薪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认定的基本年薪基数7.0万元执行(后续每年度按照县人社部门按照最新标准核定的数据进行调整),企业规模系数根据《关于深化州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阿委办发〔201620号)文件确定,即功能性企业规模系数可高于竞争性企业规模系数原则,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均设定为1.7倍。根据任职岗位、风险、贡献来确定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合理拉开差距,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为主要负责人的0.9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总工程师以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主要负责人的0.8

2.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职务系数×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二类国有企业正、副职领导人员的绩效年薪基数按照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目标考核奖平均数(即5.05万元,每年按实际统计数据进行调整1.5倍执行,职务系数按照一类企业执行标准执行,并结合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一次性核定发放。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由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考核工作与一类企业同步进行,并进行差异化考核)。

3.任期激励。二类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核算、考核等参照一类企业执行。

第九条 二级平台公司负责人的考核由一级平台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薪酬标准由一级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其中二级平台公司负责人薪酬标准可参照一级平台公司副职负责人执行。对于经营业绩良好、超额完成经营目标任务、做出突出贡献的二级平台公司负责人,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给予额外奖励。飞地园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薪酬分配方案,上报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所有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按平均不超过基本年薪最高值的2倍、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基本年薪最高值的3倍进行调控。

第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中层及一般人员薪资标准按以下方式确定:

1.企业一般人员年薪工资总额不得低于当年四川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2.企业中层及一般员工年度工资总额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以内确定,具体发放时拆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按照职务职级实行内部薪级管理和绩效目标考核管理。

3.特殊岗位和工种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三章职业经理人薪资待遇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对采用市场化聘用、契约化方式管理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资分配机制,薪资水平应紧密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与发展战略,结合所处行业、企业规模、职位、业绩贡献等要素分析确定,并随其业绩水平进行浮动。符合州、县硕博进阿坝等人才招引政策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薪资实行年薪制,其薪资一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超额利润分配三部分构成。

基本年薪上限标准参照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的上年度县属一类国有企业相应岗位人员基本年薪的1.5倍以内确定,按月支付,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最高不得超过基本年薪的1.2倍确定,于年度考核结束后进行兑现。考核评价系数以及附加调节系数参照一类企业标准执行;

超额利润分配收入由各公司按超出资本收益率的目标利润确定一定比例核算,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一次性提取发放。

第十四条 职业经理人享受符合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等福利性待遇。职业经理人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最高比例标准必须按有关规定统一执行。

第四章薪资管理与奖惩

第十五条 薪资入账。

1.企业负责人的薪资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其薪资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并在工资统计中单列。县属国有企业人员的薪资为税前收入,不再享受其他工资性收入(包括县级年度考核奖金、加班工资等),个人所得税由所在企业代扣代缴。国有企业人员离任、离职或退休后,其薪资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2.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及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州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缴存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州统一规定的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以上一年实发工资为准且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县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各项福利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其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六条 薪资发放。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发放,原则上每年由人社部门会同国资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核定一次,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未及时核定的,按上一年度执行标准执行。绩效年薪按年度考核结果于次年6月前兑现完成,薪资必须根据量入为出的原则,需保证基本工资正常发放及为在职人员缴交养老保险费后,在确保企业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发放绩效年薪,不得以各种形式变卖资产、变相举债等形式违规发放工资、绩效年薪等。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当期兑现;任期期间离任的,在离任审计后,根据离任审计结果、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和任职期限兑现。

第十七条 薪资总额。县属国有企业(包括总公司的下属公司)实行薪资效益联动和薪资总额控制及预算管理,年度薪酬包含单位缴纳公积金部分。县属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且不得超出薪资上限标准。县属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当地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下降。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当下降。

第十八条 薪资监督。县属国有企业薪资方案应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上予以公布,并接受民主监督。县属国有企业应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劳动力市场和企业自身情况,严格控制人工成本。

第十九条 考核奖励。

1.一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达到B级以上、且超额完成任务,由县人民政府从超额部分按照一定比例酌情给予特殊贡献奖。

2.二类企业负责人在推动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县人民政府通报表彰表扬或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考核处罚。

1.企业负责人年度经济指标考核不合格的,不得领取80%部分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单户企业当年较上年新增亏损的或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80%部分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承担县委、县人民政府指令事项造成亏损的除外)。

2.企业负责人在考核年度因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按以下规定对其年度薪酬进行调减。

1企业负责人因违规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受到警告处分的,当事人考核年度的绩效年薪按50%兑现;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当事人考核年度的全部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不予兑现,提前预发的,予以退回

2)企业负责人因违规违纪受到政务处分,受到警告处分的,当事人考核年度的绩效年薪按50%兑现;受到记过处分的,当事人考核年度的绩效年薪按30%兑现;受到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当事人考核年度的全部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不予兑现提前预发的,予以退回

3)同时受到党纪和政务处分的,按其对年度薪酬影响较重的执行。

3.企业存在违反工资总额管理规定,超发工资、在工资总额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的,按违规总金额等额扣减企业负责人考核年度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

4.任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扣减考核年度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般质量责任事故、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等;

3)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5.任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予以解聘,且不计发考核年度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

1)有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

3)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6.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出现的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并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本条款亦适用于已退休、离任或离职的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岗位变动、请假等特殊事项。

1.岗位变动。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年度考核期内发生岗位变动的,按任职岗位及月份兑现其当年年度薪酬。

1)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文件次月起,除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兑现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基本年薪按在岗时间支付,调离国有企业的,调离的次月起停发。任期未满的,任期激励收入按C级标准依工作实际月数计发。

2)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人员的基本年薪确定,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兑现绩效年薪。

3)企业负责人考核年度中途辞职、免职,按考核结果及在岗月数兑现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被留置、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原基本年薪75%计发生活费

2.请假。考核年度内企业负责人因病请假的,累计请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基本年薪按80%发放。企业负责人因事请假的,累计超过1个月(按30天计)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年薪按50%发放,超过2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年薪按30%发放;超过3个月的,超过天数的基本年薪停发。不在岗期间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不予兑现。企业负责人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职的,全额扣减当年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

3.退休。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兑现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任期未满的,任期激励收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上级政策有调整的,相关条款相应调整修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试用期2年。此前颁布的有关县属国有企业薪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国资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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