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九寨沟县单亲母亲及家庭维权和关爱服务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6日
九寨沟县单亲母亲及家庭维权和关爱服务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单亲母亲及家庭维权和关爱服务基金的设立、募集、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九寨沟委办发〔2023〕36号文件《关于印发〈九寨沟县加强单亲母亲及家庭维权和关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县设立单亲母亲及家庭维权和关爱服务救助基金。为规范救助基金的设置和管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救助对象是指:具有九寨沟县户籍,因离异、丧偶、遗弃、非婚生育等原因,造成家庭结构不全、独自抚育未成年人且需要维权或帮扶的单亲母亲及家庭。
第三条单亲母亲及家庭维权和关爱服务救助基金由九寨沟县妇联统筹管理,确保救助基金规范管理、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基金效益。
第四条从“保护妇女、妇女优先”的原则出发,按照“动态管理+常态帮扶+精准救助”的工作思路,对单亲母亲及家庭维权和关爱服务救助基金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坚决做到专款专用,用准用好,对因残、因病、因灾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家庭进行精准化救助。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单亲母亲及家庭维权和关爱服务救助基金是通过社会募捐、爱心捐助、政府补助等方式设立的九寨沟县单亲母亲及家庭维权和关爱服务救助基金,县财政局给予启动资金支持,专项用于单亲困难母亲及单亲困难家庭子女帮扶救助工作。
第六条单亲母亲及家庭维权和关爱服务救助基金县财政的筹集规模为5万元,当基金余额小于2万元时,次年由县财政补足5万,随时保障救助需要。
第三章基金使用及标准
第七条基金用于所有纳入档案内的九寨沟县户籍因离异、丧偶、遗弃、非婚生育等原因造成家庭结构不全、独自抚育未成年人且需要维权或帮扶的单亲母亲及家庭。(二代以上单亲家庭,以是否共同生活作为核定帮扶的依据。)
基金不予实施救助的对象:本人及家庭成员中有参与或涉及危害国家公共安全案件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虽是单亲家庭,但其子女均已成年(年满18周岁)且未在大专院校及以上学校就读。
第八条基金使用必须实行公示制,严格把关,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
第九条基金救助标准原则控制在每户每年500-2000元之间。
第四章救助申报及审核
第十条基金救助申报: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填报《九寨沟县单亲母亲及家庭维权和关爱服务救助基金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个人社保卡账户复印件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配偶死亡证书等申请救助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二)村(社区)初审。申请人将申请表等申报资料交由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初审,村(社区)委员会重点核实申请人家庭实际困难情况。
(三)乡镇复审。村(社区)委员会初审后,及时将申请资料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审批、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提交县级行业部门。
(四)行业部门复核。根据申请救助类别,由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住建局、县乡村振兴局等行业部门审查对象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并根据该户困难情况审定救助金额后报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行业部门审定救助金额,审批汇总。
(六)基金发放。符合申报条件的,根据复核审定结果,在5-1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社保卡账户。特殊情况需发放现金的,需遵循现金管理制度。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九寨沟县单亲母亲及家庭维权和关爱服务救助基金县财政筹集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划拨、在一体化系统中办理核拨、支付等业务,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妇联,由专人负责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乡镇负责做好单亲母亲及家庭维权和关爱服务救助基金的宣传和受助对象相关信息公示等工作;对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重新核查,对变动情况进行统计,及时更新再婚、去世、迁出本辖区的人员信息,并将变更情况及时上报县妇联。
第十三条县妇联负责单亲母亲及家庭维权和关爱服务救助基金组建、管理和救助金的发放;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财政资金,配合监管单亲母亲及家庭维权和关爱服务救助基金使用等工作;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乡村振兴局等行业部门负责审核救助对象已享受的相关行业救助种类及资金总额,提出建议救助金额。
第十四条县妇联定期向社会公开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及时主动告知捐赠方基金使用情况,提高基金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妇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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