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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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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大熊猫国家公园阿坝管理分局

法定代表人:陶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200MB1A67898N

地址:四川省阿坝州马尔康市美谷街212号

受委托单位:九寨沟县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 白建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225327109470B

地址:四川省阿坝州九寨沟县南坪镇滨江路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大熊猫国家公园阿坝管理分局委托九寨沟县林业和草原局行使大熊猫国家公园林业草原行政执法职责,具体内容如下。

一、管辖范围:大熊猫国家公园九寨沟辖区范围内

二、委托权限:林业草原行政执法

委托方将下列林业草原行政执法职权委托给受委托方,由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大熊猫国家公园阿坝管理分局)的名义行使。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委托执法区域内涉嫌破坏林草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包括但不限于:进入现场勘查、拍摄、取样;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利害关系人;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对涉案物品、工具依法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有权以委托方名义出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以委托方名义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

(四)提请移送权。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受委托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报委托方审核同意后,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委托方名义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方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受委托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委托。

3、负责对受委托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并最终决定是否作出处罚。

(二)受委托单位的的权利和义务

1、受委托方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以本单位名义执法,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2、受委托方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持有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证件上载明的执法类别林业草原),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两人以上共同执法,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3、受委托方实施行政处罚权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手续材料完备、处罚幅度严格按照裁量权标准实施。办理的行政案件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4、受委托方应督促违法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事项,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应将案件材料整理装订,完整归档。

四、委托期限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年。

本委托书一式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份,另一份送阿坝州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

                       

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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