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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九寨沟县关于农业领域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财政补助支农项目推行村民自建方式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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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寨沟县关于农业领域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财政补助支农项目推行村民自建方式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和政策依据

(一)起草背景

因《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意见》(川办发〔2012〕30号)已废止,为农业领域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财政补助支农项目以及乡村振兴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实施采取村民自建提供有力政策依据,特起草本《实施意见》。

(二)编制依据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0〕53号);

2.《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川发改农经〔2021〕43号);

3.《阿坝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阿坝州乡村振兴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阿州巩固衔接专领发〔2023〕3号)。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由总体要求、项目建设的范围和标准、项目审批及准备、项目实施、保障措施五个部分组成。

  《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县农业领域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

财政补助支农项目及乡村振兴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对农业领域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财政补助支农项目及乡村振兴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建设的适用范围、建设和补助标准、项目申报、审批及准备、项目的实施、资金管理、验收及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

《实施意见》规定:凡单项资金未达到招标和政府采购规模标准、技术要求不高、受惠对象直接、进村入户的农业领域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基本建设项目,除上级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外,积极推行村民自建方式组织实施。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等符合推广以赈的可采取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种子、苗木、种畜禽、化肥、地膜、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单位价格的40%;扶贫资金的补助标准可在上述对应补助比例基础上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单位造价的70%。实施主体是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设备购置、生产厂房、节水灌溉、蓄水池、产业道路、畜禽圈舍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单位价格的50%;农业生产资料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单位价格的40%;扶贫资金的补助标准可在上述对应补助比例基础上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单位造价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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