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政策依据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和县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健全常态化帮扶长效机制相关政策要求,防范资金闲置、使用不规范等风险,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筑牢防返贫底线,推动县域乡村全面振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10号)《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6〕31号)《阿坝州中央、省和州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阿州财农〔2026〕13号)等规定。
二、起草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和县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健全常态化帮扶长效机制相关政策要求,过渡期结束后,原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制度已不适应长期帮扶工作需要。为规范中央、省、州和县级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统一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拨付监管、绩效评价工作标准,压实县级统筹管理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10号)《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6〕31号)《阿坝州中央、省和州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阿州财农〔2026〕13号)等相关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印发《九寨沟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是指中央、省、州和县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实施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二)资金用途
1.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主要用于:
第一、重点支持帮扶产业发展,提升产业帮扶质效,优先用于带动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通过产业增收;
第二、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增收;
第三、支持补齐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第四、其他方面
2.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用途:除可用于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用途外,还可用于利用其他就业帮扶到户奖补政策,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外出务工;支持重点帮扶群体从事山洪灾害危险区责任人公益岗位;支持解决重点帮扶群体安全饮水入户;按照帮扶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与贷款余额放大倍数要求,不足时可适当补充帮扶小额信贷分险基金;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相关任务事项。
3.州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除可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用途外,还可用于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包括“建圈强链”“三品一标”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帮扶县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补短项目、因极端天气等原因受灾县(市)完善农牧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后续管护工作、阿坝州“石榴籽”工程重点帮扶对象发展产业以及发展前景好、效益好的休闲农业乡村建设和乡村旅游设施补短等方面。
4.县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除可用于中央、省和州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用途外,还可用于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具体范围包括:防返贫动态监测与针对性救助、特色农牧文旅产业培育、乡村基础设施提档及人居环境整治、易地搬迁后续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就业创业帮扶及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如教育、医疗、养老等短板项目)、和美乡村示范建设、项目资产后续管护、专项督查问题整改、绩效评价及项目管理费等。
(三)资金分配下达
中央、省和州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县级申报的部分产业项目适当采取项目法分配。
(四)资金管理与监督
中央、省、州和县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纳入乡村振兴(高标准农田建设)账户管理,实行县级各任务方向主管部门报账制管理,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五)项目管理
建立并逐步完善县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项目库,中央、省、州和县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选择且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用途,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3年内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六)绩效监督
中央、省、州和县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七)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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