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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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创新企业境内发 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 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
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 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 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  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 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二、 企业所得税政策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 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 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 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三、 增值税政策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 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 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RQFII) 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四、 印花税政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  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五、 其他相关事项
本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 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 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特此公告。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财政部办公厅

2023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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