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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寨沟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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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九寨沟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已经九寨沟县城乡规划委员会2019年第一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17


九寨沟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四川省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借鉴其他城市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九寨沟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县委、县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县委、县人民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其审议结果作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的依据。

第三条 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我县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及重要建设项目。

第二章 规委会的构成与设置

第五条 规委会设全体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查委员会、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委办”)

第六条 规委会委员由公务人员和专家、公众代表组成。设主任、执行主任,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设副主任,由县委、县人大、县人民政府、县政协相关领导担任。

公务人员由规委会主任、规委会执行主任、规委会副主任、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九寨沟生态环境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由县人民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届内负责人因人事变动发生变更的,由接替的负责人接任委员。

专家委员、公众代表委员任期五年,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

第七条 主任委员会由规委会主任、规委会执行主任、规委会副主任、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九寨沟生态环境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和部分专家委员、公众代表组成。

第八条 审查委员会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分管规划的领导、相关部门和相应专家委员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分管规划的领导担任。

第九条 专家委员由规划、建筑、交通、环保、人防、旅游、教育、园林景观、艺术、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 规委办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具体承办县规委会日常事务,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由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规委会职责

第十一条 规委会全体委员会主要职责审议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各乡镇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及城乡发展战略。

第十二条 规委会主任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城乡规划技术管理体制、机制审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

(二)审议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

(三)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专业专项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片区概念性规划、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镇总体规划、产业园区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和城市设计等。

(四)审议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含加油加气站规划及选址

(五)审议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及国有土地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的调整。

(六)审议重要地段节点影响城市风貌的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议城乡规划区内重要地段绿化景观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七)确定专家委员、公众代表委员及相应负责人名单审议规委会工作章程、规定等。

(八)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审查委员会受规委会委托,对需提交主任委员会审议事项提出初审意见。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县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专业专项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片区概念性规划、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镇总体规划、产业园区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和城市设计等。

(二)审议城乡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三)审议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及国有土地规划用地性质调整。

(四)审议全县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五)审议重要地段节点影响城市风貌的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议城乡规划区内重要地段绿化景观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六)审议乡村规划区非公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包括乡村旅游、民宿打造等文旅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七)审议除提交规委会审议决定以外需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的其他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 规委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规委会章程、工作规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规委会会议承办工作,包括议题收集、会议筹备、人员通知、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整理和归档等,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咨询、评审等活动。

(三)负责规委会内部机构以及规委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四)负责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负责专家委员、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上报、聘任、增补、改选并向社会公布工作。

(五)负责督办规委会决定、意见的执行,定期向规委会主任委员会汇报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规划执行情况,协调规划建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六)负责处理规委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七)负责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规委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规委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和报告审签。对较为重大需集体研究审议的问题,采用会议方式对一般性事务问题,采用报告审签方式。

第十六条 规委会会议分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审查委员会会议,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按不同性质分级,不定期召开。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由规委会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总数的2/3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由规委会主任或执行主任主持,主任委员会委员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审议议题由规委会主任或执行主任确定;会议纪要由规委会办公室整理,规委会主任或执行主任签发。

第十九条 审查委员会会议由审查委员会主任或委托人主持,与审议事项相关审查委员会成员(或委托人)和3名以上专家委员共同对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审议事项申报人可在审议过程中汇报并回应审查委员咨询,申报人应回避审议意见表决过程,审议意见形成后通报审议事项申报人。

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应向主任委员会书面报告。审查委员会认为应提交主任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应提出审查建议。

审查委员会议纪要由规委办整理,审查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条 规委会的会议程序

(一)规委办提出会议审议事项,经规委办主任审查后报规委会主任或执行主任审定。

(二)与会委员对会议事项进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开展民主讨论。全体会议采用表决制,主任会议采用审议制,审查委员会评审会议实行审议、比选、评分制。

规委办对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报规委会主任或执行主任审签,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审查委员会评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完善后需报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审议或报规委会主任、执行主任批复的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审查委员会评审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组织有利害关系,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方式向规委会办公室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主持人提请其回避。

第二十二条 对不需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的事项,经规委会审议通过后,县级相关部门即可安排办理有关业务工作;对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的事项,经规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提报部门按程序上报,待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规委会会议的资料均属政府内部文件,由规委会办公室根据密级要求按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二十四条 对一般性事务问题,报告审签程序为,规委办拟稿,由审查委员会负责人、规委办负责人、规委会主任及执行主任逐级审签。

第五章 委员的任职资格、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委员一律实行聘任制,其任职的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关注民生。

(二)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三)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公信力。

(四)热爱和关心城乡规划事业,具备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尊重科学、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熟悉本情况。

(五)专家委员原则上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六)承认和遵守规委会的各项章程。

第二十六条 规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有关会议。

(二)参加规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规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

第二十七条 规委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委员职责,执行规委会的决议。

(二)以严谨、科学、客观、公正、尽职的态度完成规委会有关审议、咨询任务。

在审议、咨询工作中,必须对公共利益负责,关注大众的合理诉求,尽力为社会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参与城乡规划的机会,并应重点关注人居环境提升、自然和人文环境保护,以及规划决策与规划的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规委会的声誉。

规委会委员应不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自我修养水平,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技术的发展。委员向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具体、可靠、公正。委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注重廉洁自律,保护和加强规委会的尊严和声誉,严禁出现错误的、有损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规委会委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中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或者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规委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规委会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 规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县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工作经费的主要用途为专家评审咨询、专题调查研究、各种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三十一条 规委会工作经费预算由规委办负责编制,报规委会主任审定。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规委会主任委员会审议,并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规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名词解释

附件

名词解释

一、重要区域

川九路沿线两侧、南坪镇和漳扎镇范围内红线宽度大于等于12米的市政道路两侧可视范围。

二、重大建设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以划拨或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且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城乡重要节点建设项目及重要地段内的标志性建筑。
   三、重大调整

指在不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前提下,总平布局、建筑形态、建筑高度、立面造型、风格与色系等发生较大改变。
    四、重要市政项目

重要市政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红线宽度大于等于12米的市政道路。
   (二)跨度大于等于20米的具有景观功能的桥梁。
   (三)县级以上重大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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