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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寨沟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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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九寨沟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指导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

             20191210

九寨沟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指导意见

为有序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积极稳妥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建设,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民主决策。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

(二)规范操作。把公开、公平、公正精神贯穿于股权设置与量化管理的全过程,严格程序、依法操作,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因村施策。各乡镇要充分调查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一村(社)一策的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杜绝一刀切

二、资产量化

将本集体资产主要是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改革重点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贫困村可以开展支农资金股权量化。资产量化办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报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备案。

三、股权设置

股权设置原则上只设个人股,不设集体股。通过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的方式扩大再生产、资助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支出。在设置人口股(户籍股)的基础上,是否设置劳龄股、贡献股、奖励股、扶贫股、资金股等,各占多大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四、股权管理

股权管理提倡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静态管理方式,确权到人、颁证到户、户内共享、长久不变。股份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而非所有;集体组织成员不能以持有股份为名,私分、变卖等处置集体三资。为防止少数人控制或者改变集体所有性质,股份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时,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对成员个人持股最高比例进行约定。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台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以户为单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股份、参与决策管理、享有收益的有效凭证。将来子女分户的,原则上不调整原股权设置。

五、制定章程

结合县级成员界定指导意见和股权量化指导意见,以《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实行)》(川农〔201820号)为参考,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报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备案。

六、组织实施

各乡(镇)、村(社区)要高度重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认真组织开展股权量化工作。依据本意见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成员确认、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制定章程等步骤,序时推进,环环相扣,每步工作必须民主决策,每项决策结果必须张榜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每个过程要全程留痕形成相关材料并存档备查。坚决杜绝搞形式、走过场,扎实有序做好股权量化工作,确保在20203月基本完成。

各乡(镇)、村(社区)在2020318日前将量化股份落实权利阶段改革工作总结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

附件:相关名词解释


附件

相关名词解释

人口股(户籍股):凡被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就同等给予的股份;

劳龄股: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为节点,年满不同周岁的成员,根据不同年份分得股份(一般处于适龄劳动力人员股份相对多,老年人、未成年人股份相对少);

扶贫股份: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生活特别困难的成员给予的股份;

资金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投入资金的,股份量化到投资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便投资亦不能持有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份);

贡献股: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成员给予的股份;

奖励股: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英雄、烈属等特殊群体给予的股份;

共同持有股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拥有收益等权利,但处分(处置)的权利要受到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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