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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寨沟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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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九寨沟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6

九寨沟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工作规则(试行)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九寨沟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或县森防指)是县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县应急委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第二条  指挥部设指挥长1名、常务副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10名(县委分管常委、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相关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南坪林业局局长、九寨沟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调整按县委县政府、县应急委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兼任;设副主任4名,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各1名分管局长、森林消防中队队长、消防救援大队队长兼任。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  指挥部在县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并监督执行。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森防指)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部署全县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并督导执行。

(三)组织、协调、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火源管理、隐患排查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推动建立完善预警预报、区域联防、培训演练、预案体系、信息处置、火案调查、表彰奖励等制度机制。

(四)组织指挥启动县级预案级、I级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协调指导启动县级预案级、III级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后,在国家森防指工作组、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森防指、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监督指导有关森林草原火灾的调查评估、责任追究和挂牌督办工作。

(七)完成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森防指)、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第五条  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县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县林业和草原局: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编制《九寨沟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协调、指导未启动省级预案的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按《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做好启动州级预案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处置工作;负责落实县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日常巡护、隐患排查整治、监测预警、防火设施设备建设、灾后评估及生态修复等工作;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防灾减灾规划;协助做好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编制《应急预案》;按《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做好启动县级预案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处置工作、应急演练;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和地方专业扑救队伍建设;组织、协调、指导林区、牧区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生活救助、航空护林、组织开展地方应急队伍演练等工作;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森林消防大队九寨沟中队:组织指导开展必要的扑火技能训练;组织指挥履行森林草原火灾处置救援任务的行动;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中队:加强防灭火专业技能训练;根据县森防指要求,指导地方专业扑救队伍的业务培训,履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任务;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协调驻县部队(含预备役部队),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参与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协调办理兵力调动事宜;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公室、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处置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报送、引导、处置等工作;发布经审定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做好能源领域森林草原防灭火的组织实施工作;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电力等部门(单位)森林草原防灭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免收森林草原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支持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信急化建设;指导督促各地为森林草原防灭火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保障;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教育局:负责学生的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受森林草原火灾影响的学生安全疏散工作;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配合做好农村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负责农业用地范围内的火源管控,推进改变农村生产性用火习俗;组织实施因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牲畜受损的调查评估工作;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民族宗教局:负责林区牧区宗教活动场所森林草原防火宣传、监督、检查等工作;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财政局:负责森林草原防火专项资金的筹集、划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自然资源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完成灾后自然生态损失评估、协助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指导受灾房屋的安全评估;负责供应天燃气输送企业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协调灾后重建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指导林区建设施工单位做好防范火灾工作;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交通运输局: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通道建设;配合做好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负责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指导督促县内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单位开展防火宣传,落实防火措施,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在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旅游团体及游客的安全疏散、撤离等工作;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督促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卫生单位做好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协助行政处罚执法;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我县及重点林区牧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行政审批局、县司法局:负责办理森林草原防火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公共服务事项,法律援助及法律法规咨询服务、投诉受理服务、窗口和商务服务;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九寨沟管理局、南坪林业局:高火险期和节假日要在林区主要路口和醒目位置设立防火宣传牌或标语;利用各种媒体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在重点区域的森林防火点设置关卡,安排护林员值班上岗,并增派值勤人员加强巡逻检查,对重点人群和过往车辆及滞留车辆跟踪盯防,严禁上坟烧纸、燃放鞭炮等一切野外违规用火,严防死守,彻底杜绝火种进山;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电信九寨沟分公司、移动九寨沟分公司、联通九寨沟分公司、铁塔九寨沟分公司:负责扑火通信联络保障工作;负责本单位通讯台站设备防火安全;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黄浦电力公司、九龙电网公司、九寨水电开发公司、仙湾电站:负责林区牧区输配电线路及设施森林草原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的电力保障工作;完成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第六条  指挥部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相应职责的具体落实工作。联络员由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科级干部担任,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联络员会议,组织学习、交流情况、研究问题。

第七条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传达贯彻国家森防指、省委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州委州政府、州应急管理委员会(州应急委)、州森防指、县委县政府、县应急委的决策部署,向指挥部提请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应急响应、指挥体系、能力建设、基础保障等建议,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承办指挥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制度

第八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统一指挥、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区域联防、军民参与、群防群治、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防灭机制。

第九条  指挥部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条指挥部全体会议由指挥长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成员,根据会议议题请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参加或列席。会议议题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长、相关副指挥长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指挥长批准确定。会议拟讨论的文件,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指挥长同意后提交会议。

第十一条  指挥部专题会议由指挥长或由指挥长委托的相关副指挥长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程序报指挥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指挥长批准。会议议题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长、相关副指挥长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指挥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指挥长批准确定。会议拟讨论的文件,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指挥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指挥长同意后提交会议。

第十二条 指挥部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落实。

第十三条  组织应急、林草、气象、森林消防等部门(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会商,分析研判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研究风险隐患防范和应对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有效文援、相互配合的联动机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长要求或工作需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人员集中办公。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完善内部日常工作和应急响应机制,确定专门处(室)及专人,高质量完成指挥部赋予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监督检查、挂牌督办、情况通报、约谈问责等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及时向县委州政府、县应急委报送重要火情信息和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开展情况。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指挥部文件按程序报指挥长或授权委托的相关副指挥长审核签发;指挥部办公室文件按程序报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审核签发,重大事项请示指挥长。文件管理工作由县林业和草原局统一负责。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每半年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开展情况。其他会议贯彻落实情况等工作报告按时限要求完成。

第十九条  对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报批后给予表彰表扬奖励。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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