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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寨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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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已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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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寨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阿坝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结合九寨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高质量推进九寨沟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和发展提升,努力建成推进民族地区绿色发展脱贫奔小康的典范,让灾区群众早日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直接领导下,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抓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决策部署的落地落实,坚决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高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奋力推进两地一典范、美丽新九寨建设再上新台阶。

第三条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务实清廉,规范高效。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第五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并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县长向县长报告后,负责协调处理。

第八条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有关专项任务。副县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廉政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第九条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主持并领导县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条县长出国出境、脱产学习、请假休假等不在县内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责。

第十一条县政府各部门实行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审计局在县委审计委员会和州审计局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的规章、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决定、决议及州政府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国防动员和环境保护职能,形成权限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三条优化经济调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加强经济形势分析研判,注重预期引导,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强与东西部扶贫协作和省内对口帮扶单位的经济合作,加快推动灾后恢复重建,提高经济恢复性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四条加强市场监管,健全现代市场体系,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

第十五条完善社会管理,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加强源头管理、动态管理,旗帜鲜明反对分裂,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六条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提升教育、卫生服务水平,全面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七条坚持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优化完善国土开发和保护格局,强化耕地保护,积极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着力打造川西北生态文明建设的典范,加快建设美丽新九寨。

第十八条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减少办事环节,完善服务标准,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和改进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九条加强信息化建设,统筹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推广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运用,加强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和政务云等统一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支撑办公运行、工作监测、信息公开、为民服务的信息化平台和辅助决策系统,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强化网上行政监督,保障政务网络安全。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定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县政府的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履行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州政府。

第二十四条县级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制定机关要即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并报司法部门。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八条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重大资金安排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向县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建议。

第三十条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民主党派、决策咨询机构、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社会团体、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企业、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调查研究

第三十二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坚持问政、问需、问计于民,执行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60天,县政府组成人员每年至少牵头开展1个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三十三条调查研究要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增强问题意识,深入困难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方,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要聚焦中心工作,加强综合研究,掌握真实情况;要提高调查研究实效,解决实际问题;要减少人员陪同,简化接待工作,减轻基层负担。

第三十四条县长在调研期间可安排工作汇报会。其他县政府领导同志在调研时可结合分管工作听取工作汇报,一般不召开全乡(镇)性工作汇报会和由乡(镇)党委、人大主席团、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

第三十五条要注重调查研究成果运用,定性和定量结合、宏观和微观结合、静态和动态结合,综合分析,对症施策,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章 政务公开

第三十六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第三十七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州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中国·九寨沟门户网站、政府公报以及县融媒体中心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县政府领导重要政务活动除有保密要求的外,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

第三十八条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建立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

第三十九条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完善各类公开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不断深化政务公开。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搭建政府与社会互动平台,让公众更加便利地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四十条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行使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以及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情况。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县政府工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县长例会、专题会议。

第四十二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其他党组成员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组成,邀请县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负责人出席。

县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与县委综合工作会议等套开。

县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州、县双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森林公安、人民团体、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会议。

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总结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县政府重大改革措施、灾后恢复重建或其他重大事项;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通过依法需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其他党组成员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相关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县委部门相关负责人出席。县纪委(监察委)、县委目标督查和保密事务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和议题承办单位、议题直接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会期半天;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通过需上报州政府和县委的重要事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议案;讨论通过县政府制发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重要事项;讨论通过人事任免、表彰奖惩及命名事项;讨论决定规定额度的新增项目和资金;讨论决定需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县长书面批示提出,或者由副县长书面批示提出后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县长审定。

第四十四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向县长请假;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列席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需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核报县长批准。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县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第四十五条县长例会由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等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事项涉及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主要任务是通报近期重点工作和需要协调的事宜,研究部署近期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研究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研究临时性重要工作。

第四十六条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专题研究某项重点工作。会议纪要一般由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签发。

因故不能参加或不能按规定派员参加专题议事会的相关单位,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请假。未经同意的,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四十七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业务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县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到会、不讲话。

第九章 公文制度

  第四十八条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常用公文主要包括:决定、命令(令)、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以县政府名义(含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办公室)行文,以及各乡(镇)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

各乡(镇)、各部门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必要时可越级行文但应抄送被越过的单位;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四十九条除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尚在酝酿过程中的敏感事项、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五十条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乡(镇)职权的,主办单位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乡(镇)意见,力求达成一致,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各单位之间有分歧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第五十一条凡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予以退文;符合要求的,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后,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五十二条县政府上报州政府的请示或报告,县政府商请支持、协调解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文件,县政府安排部署全局性、综合性工作的文件等,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署或签发。

县政府主要专项工作安排部署;答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的请示事项;向州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县、县政府等平级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文件等按分工由分管副县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县长签发。

传达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下达需要各乡镇、各部门周知和办理的事项;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安排布置具体工作,通知、通报有关具体事项;转发上级、同级机关的公文,按分工送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并签发。

县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县政府领导对发文和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三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经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坚持对应发文原则,贯彻落实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文件,由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充分运用政务信息化平台,减少纸质公文数量。严格控制文件篇幅,做到文风朴实、文字精炼,指导性、操作性强。

第五十四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紧急公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必要时可打破常规、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章 政务活动

第五十五条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各乡(镇)、部门需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政务活动,应提前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后报县长审定。

第五十六条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一律不得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原则上不出席乡(镇)和部门举办的茶话会、联欢会、团拜会。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第五十七条开展政务活动要厉行勤俭节约,非外事活动现场不专门摆放花草,不铺设红地毯,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公务接待不上酒和高档菜肴,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接待清单制度和规定的接待标准。外事活动按有关外事规定执行,从严控制外宾接待经费,杜绝铺张浪费。

第五十八条规范县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县长的非外事会见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决定是否进行宣传报道,确需报道的原则上以标题新闻或简讯形式刊播,副县长的非外事会见活动原则上不作新闻报道。

第五十九条规范出访活动,不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出访,不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和照顾性出访。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路线、日程执行出国(境)任务。对外经济贸易、投资与项目洽谈等重要活动及人数较多、天数较长的,根据任务需要专项报告、从严审批。按规定提交出访报告。

第六十条县政府领导出访不接受国(境)外企业资助出访费用,不由国内企业或下属单位分摊、提供出访费用。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副县长应加强工作日程统筹,合理安排各项政务活动。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活动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其他县政府领导代行政务活动职责。副县长之间应加强分工协作,互相支持配合,确保政务活动顺利举行。

第十一章 政务督查和目标绩效管理

第六十二条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政务督查,及时反馈情况,促进问题解决,推动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县政府领导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县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办理县人大代表相关建议和县政协相关提案,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六十三条对《政府工作报告》、县政府文件中部署安排事项,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政府领导现场调研决定事项,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办理事项进行督查。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完善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程序规范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督查立项、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第三方评估以及督查激励等制度。

第六十四条督查工作要突出实效、创新方式,提高质量和效率。丰富督查方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政府督查系统联动协作,充实专业力量,推进督查专业化。

第六十五条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目标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体现不同部门的工作特点和不同区域的差异,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等重要依据。加大考核结果运用的正向激励力度,同时对排名靠后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部门相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醒。

第六十六条对各乡(镇)、县政府部门实施目标绩效管理,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注重考核科学发展、质量效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等情况,客观真实反映乡(镇)政府全面履职的实际效果;以保证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重点,对部门履行职能职责、行政效能、服务质量、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章 行政权力监督

第六十七条县政府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六十八条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六十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七十条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及时正确发布信息。

第七十一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坚持县长、副县长信访接待日活动,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七十二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行政问责制度、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十三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七十三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

  第七十四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州委州政府八条意见及其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驰而不息转作风、反四风

第七十五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章,事先必须经县政府同意;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七十六条除县政府统一安排外,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任职期间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一般不为出版物作序。

  第七十七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办公用品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将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

第七十八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规插手人事安排;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九条加强值班值守,除双休日外的法定节假日,县政府领导轮流在岗带班,负责处理紧急事务,带班期间保证联络畅通,如遇重特大突发事件,按县政府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八十一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研究新情况,积累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坚持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学纪制度。

第八十二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县长与常务副县长一般不得同时离县外出。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离县外出,应提前1天向县委书记及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应当及时报告。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因私离岗须向县委书记及县长请假,县长、副县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及外出期间代行其职责的县政府领导应向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须向分管副县长报告,报请县长同意后,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抄送县委办公室。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有关工作规则,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八十四条本规则由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部门组织施行。全县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本规则。对执行本规则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由政府或其办公室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十五条本规则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九寨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县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州、县双属机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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