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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寨沟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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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九寨沟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

                                202035


九寨沟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委办〔201830)、《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阿委办发〔201975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着力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加快川西北阿坝生态示范区建设,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立足地域特征与生态环境现状,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结合九寨沟县生态环境工作实际,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和立法建议。

   (二)环境有价,损害担贵。赔偿义务人应按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对无法修复的应实施货币赔偿。对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赔偿义务人需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三)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赔偿义务人拒绝磋商或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四)建章立制,技术支撑。贯彻落实国家、省、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制度、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九寨沟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为改革提供制度保障。依托国家、省、州相关专业机构提供的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等技术支撑资料,加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建设。

   (五)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损害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邀请相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四、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草原、湿地、森林等环境要素和野生植物、野生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因人为因素造成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明确责任主体的,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生态保护红线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下降或不达标、饮用水水源水质下降的;

(四)矿山开采、河道采砂、水资源开发、水利工程建设等建设项目未依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五)盗伐、滥伐林木,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及导致林业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其他行为;

(六)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导致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其他行为;

(七)发生其他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事件的;

(八)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有明确赔偿或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五、工作内容

   (一)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应急处置费用、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逐步将环境健康损害纳入赔偿范围。

   (二)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明确赔偿权利人。县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县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由县政府管辖,具体工作由县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承担。县政府指定县自然资源局、九寨沟生态环境局、县水务局、县科学技术农业和畜牧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自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牵头部门。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机构应积极配合省、州政府及相关部门或机构开展省、州内跨市、县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按程序做出处理和答复。县(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举报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

   (四)启动赔偿程序。县自然资源局、九寨沟生态环境局、县水务局、县科学技术农业和畜牧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司法机关移送的线索,应及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确认损害事实、损害行为及其因果关联性。经调查核实应当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及时报县政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五)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就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可委托具有相应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机构开展鉴定评估,并提供鉴定意见。推动与我省、州范围内具有一定基础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建立合作衔接机制,探索建设本县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

   (六)开展赔偿磋商。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或者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并在磋商过程中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磋商达成一致并形成赔偿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七)完善赔偿诉讼工作。县人民法院依托现有资源,成立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专门团队,依法受理、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县人民法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加强环境资源司法审判能力和相关制度建设,探索完善赔偿诉讼规则。县人民法院探索实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执行等。县检察院积极开展涉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生态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做好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依法支持、督促赔偿权利人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深化生态环境公益调查与检察提前介入制度,督促赔偿义务人积极达成赔偿或修复协议。县检察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执法、赔偿及修复的监督。

   (八)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建立健全对修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及效果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对赔偿义务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自主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全过程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引入社会监督力量,推动社会力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进行监督。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九)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机构或部门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根据评估价格实行资金赔偿,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县财政局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有关管理办法,加强对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资金;2)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经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3)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金;4)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个人自愿定向捐赠或其它收入。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改革责任。成立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生态环境局会同各成员单位于每年度十二月底前向州政府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

   (二)明确部门职责。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犯罪案件的查处,加强对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的查处。

县司法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研究与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管理对接机制,规范管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指导和审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政策和立法建议。配合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推动县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建设。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省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的制度,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加强对缴入、捐赠到县国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对涉及土地、矿产、地热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委托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九寨沟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流程的贯彻实施,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负责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建设;负责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赔偿与修复的执行监督机制:负责组织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委托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对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水利风景区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委托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县科学技术农业和畜牧局负责组织对涉及渔业及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委托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对涉及森林、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管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地质遗迹和地质公园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委托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对涉及世界文化遗产地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委托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单独或配合国家、省、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本地区环境健康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涉及城镇园林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委托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另外,应综合考虑部队实际需求:一是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军地协调机制,涉及部队的,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二是涉及部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由州军分区牵头,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军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

   (三)加快技术体系建设。九寨沟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服务于九寨沟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综合管理平台,对案例数据库、专家库、文件库等进行动态管理,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信息。

   (四)做好经费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在进行土壤、地下水、森林、河湖岸线调查与修复等相关项目时,优先考虑改革工作需要,并予以倾斜,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省直、州直有关部门对我县相关改革工作政策、资金、技术上的支持。

   (五)鼓励公众参与。创新公众参与方式,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载体,加大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法规制度的宣传力度,实施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不断强化保护生态,损害必偿理念。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强化公众意见反馈处理。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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