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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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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临时救助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制度体系建设,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机制和制度,夯实我县脱贫攻坚成果,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川民发〔2018〕98号)、《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以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为切实强化脱贫奔康兜底保障工作,防止脱贫群众返贫和边缘户致贫现象的发生,充分发挥临时救助资金及时、高效的救助作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实施临时救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坚持托底保障、及时高效、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公开公正的原则,积极发挥临时救助在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应急保障作用,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目的意义

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快形成对象明确、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本次临时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将进一步加快临时救助审批效率,更好体现及时服务困难群众,服务人民的民政为民理念,在困难群众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时能够充分发挥兜底作用,给予困难群众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服务,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确保困难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和美好生活,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三、实施时间

2020年12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一)县民政局临时救助审批权进一步下放。将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临时救助的救助金额审批权限,调整为审批户临时救助金额不高于5000元。

(二)放宽我县户籍人口申请救助地域限制。遭遇困难群众提出申请,可扩大到向困难发生地所在乡(镇)提出,并由该乡(镇)组织实施临时救助,同时与户籍所在乡(镇)联动审核。

(三)大额资金的救助方式。对乡(镇)初核临时救助金额需5000元以上,或同一事由、同一批次救助多人总金额超过10000元以上的,乡(镇)仍需上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乡(镇)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临时救助金额。

(四)完善实施临时救助机制。实施急难型便捷办理工作机制,通过先行救助再完善材料,压缩审批环节,节约办理时间,快捷高效实施临时救助。

(五)乡(镇)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通过提前下拨乡(镇)部分救助备用金的形式,便于乡(镇)及时兑付急难型困难群众救助资金。

(六)形成常态化监督机制。由县纪检监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对乡(镇)实施审批的临时救助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乡(镇)违法违规受理、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责任分工

县民政局对全县临时救助工作负有主体领导责任,负责对委托下放的临时救助审批权力实施全过程监督,对救助备用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管理,指导乡(镇)高效用好财政救助备用资金,结合实际开展临时救助资金的绩效考评。对乡(镇)组织实施的临时救助行为具有指导和纠错权力。

县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乡(镇)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对违纪违规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进行查处。

县财政局负责对救助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开展临时救助资金的绩效评价监控。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具体组织实施的临时救助承担全部责任,接受县级相关部门的业务监督与指导,同时接受同级党委、纪委的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将推动临时救助工作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策;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审核工作组,专业开展核查核实;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的监督组,加强全过程监管。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主体职责,形成专班,进一步完善政策配套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发挥好监督管理、统筹协调作用。

(二)加强资金保障。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要多渠道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要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充分发挥救助资金效能;要共同完善备用救助金预拨方案,合理分配,不断提高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效率。

(三)抓好工作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认定临时救助对象,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明确救助标准、资金发放程序,做好资金使用监管工作,每月将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等情况汇总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和资金使用跟踪检查,及时掌握乡(镇)临时救助资金存量和支付进度,确保临时救助工作健康有序运转。

(四)严肃执纪问责。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乡(镇)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临时救助过程中优亲厚友、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县纪委监委将依纪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确保我县临时救助公平公正、阳光运作,“放管服”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九寨沟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指南(试行)

附件

九寨沟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指南(试行)

按照《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川民发〔2017〕155号)文件规定,结合“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资金及时、高效的救助作用,根据近几年九寨沟县民政局临时救助实施情况,特拟定《九寨沟县临时救助操作指南(试行)》。

一、临时救助对象和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九寨沟县户籍或九寨沟县居住证的,原则上由九寨沟县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外县人员,由县民政局、各乡(镇)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措施实施救助。

(一)临时救助对象

1.已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

2.特困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收入低于当年低保线标准的2倍);

4.贫困户边缘家庭、低保户边缘家庭;

5.县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临时救助范围。临时救助以户为单位组织实施,原则上一户一年内,只组织实施一次支出型临时救助。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无责任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中断、财产重大损失、人员死亡或重大伤残,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个人或家庭。

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九寨沟县城乡居民月低保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城乡低收入群体,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九寨沟县有关规定,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已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但因有重度残疾人、危重病患者等,在享受其他各项政府补贴、救助政策的基础上,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个人或家庭;经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安置、冬令春荒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受灾家庭。

(三)不予实施临时救助对象。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安全责任事故(含交通事故)肇事方原则上不给予救助。

二、临时救助的方式及标准

(一)临时救助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

1.发放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特别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购买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二)临时救助的标准。全面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每年初根据综合评估数据模型,按照不低于人均1元的标准预拨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备用金使用情况应及时报告县民政局备案。

非农业户口的救助对象,计算标准参照城市月低保保障标准;农业户口的救助对象,计算标准参照农村月低保保障标准。实物救助标准参照救助金折价计算。

1.支出型对象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条件的,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临时救助应根据救助对象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按照九寨沟县月低保保障标准1—3倍和符合条件的人数计算一次性给予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人均救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九寨沟县月低保保障标准的6倍,救助金额最高封顶5000元。实物标准参照救助金折价计算。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户临时救助金额5000元规定上限仍不能解决其困境的,乡(镇)上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政策衔接,研究确定临时救助金额。

1)因患疾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因患24类重特大疾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后,可以按不超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3倍救助;医疗报销及各类救助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满5000元的,可以按不超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4倍救助;医疗报销及救助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满8000元的,可以按不超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5倍救助;医疗报销及救助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满10000元以上,可以按不超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6倍救助。

2)因患一般疾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满3000元,可以按不超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2倍救助;医疗报销及救助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满5000元,可以按不超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3倍救助;医疗报销及救助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满10000元,可以按不超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4倍救助。

3)因教育或其他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

因教育或其他支出型对象救助标准:人均临时救助标准=九寨沟县城乡居民月低保保障标准×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每年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重大生活困难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2.急难型对象救助标准

1)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对象条件的,困难程度较轻、受灾较小、较小金额能够解决问题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可按快捷救助程序,启动备用金支付,及时给予不超过人均500元的临时救助。

2)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对象条件的,因火灾突发性意外事件,火灾户未参加农房保险的,按受灾程度给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1倍救助金救助;火灾户已参加农房保险的,按受灾程度给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2—3倍救助金救助;因火灾造成家庭成员伤亡的,按受伤轻重或整幢房屋烧毁受灾户给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4—6倍救助金救助。其他因灾、或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发生临时生活困难的,按困难程度及持续时间给予九寨沟县月低保保障标准1—3倍和符合条件的人数计算一次性给予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人均救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九寨沟县月低保保障标准的6倍,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3)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对象条件,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户,临时救助金额5000元规定上限仍不能解决其困境的,乡(镇)及时上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政策衔接,研究确定临时救助金额。

三、办理程序

临时救助按照公正、便民的原则进行操作。

(一)快捷临时救助程序: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中不超过人均500元标准的临时救助,可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实施“先行救助”,启动备用金支付,提高救助效能。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和提交的《快捷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详见附表),简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救助前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完善经办人员签字、审核、审批、救助后公示等手续。

(二)临时救助程序:超过人均人均500元标准的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川民发〔2017〕155号)要求,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由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临时救助审核、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县民政局审批。

1.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2.申请材料

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并签字确定。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故事、重大疾病,以及家庭人员(个人)接受教育(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当即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3.审核

1)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的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

2)调查内容。调查人员采取入户调查与邻里走访等方式,到申请人家中或者事发地、就医地等,了解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具体情况。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地走访邻里,了解其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其他特殊困难的真实情况。

对申请对象中,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调查核实后,如有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3)信息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乡(镇)审核领导小组对临时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对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及持续时间出具核对意见。

4.审批

1)审批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临时救助审批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经办机构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

2)集体研究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召开审批会议,由经办人员逐一介绍申请人家庭困难状况调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及救助金额的建议,经参会人员集体研究,超过半数同意通过,作出审批意见,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3)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与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

四、临时救助资金、拨付、录入、发放的使用

(一)资金的拨付。县民政局根据乡(镇)的城乡居民的人数、贫困程度做好临时救助备用资金分配计划,会同县财政局拨付到各乡(镇),乡(镇)对临时救助备用金实行转账核算。若有乡(镇)临时救助备用资金不足的,可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按程序进行拨付。对当年结余的救助资金可结转到下年度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二)资金的录入。全面应用四川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临时救助信息应在救助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救助材料乡(镇)存档一份,报民政局一份。

(三)资金的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原则上由乡(镇)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如有特殊原因造成“一卡通”不能发放的,由本人出具委托书委托其亲属或者乡(镇)、村干部代为领取救助金,乡(镇)须明确职责,加强监督。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可直接启用备用金,先行发放或实物发放。

(四)资金的使用要求。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严格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7〕96号)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五、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认定临时救助对象,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明确救助标准、资金发放程序,做好资金监管工作,每月各乡(镇)将临时救助情况汇总报民政局,民政局进行资金使用跟踪检查。

县民政部门在下放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优化服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的同时,要强化监督备案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检查社会救助规范化运行情况,对于有疑问、投诉举报或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确保审批权限下放后规范有序运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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