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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寨沟县校外培训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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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九寨沟县校外培训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

2020626


九寨沟县校外培训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民办非学历的学科教育、艺体教育、科普教育等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以及托管、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

第三条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

(二)党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内容;

(三)依法制定的章程;

(四)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
    (五)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七)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八)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和培训人员;
    (九)健全的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自然人,也可以是联合办学者。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法人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办学者

1.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2.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未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未曾担任近3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能胜任工作,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培训机构必须根据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同一时段内师生比不低于1:20,一个培训点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

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持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其他类教师应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练员证》《社会体育指导员证》《艺体辅导员证》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证。

培训机构的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相关外教资质(国内外的教师资格证或tefltesolteslceltatkt等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每增设1个教学点增资数额不少于10万元。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国有资产来源及出资比例应符合审批和登记部门规定。

第八条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场所必须和注册地以及机构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

办学场地应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布局合理,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符合规划、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检查(备案)。不得选用民房、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儿童用房不得超过3层(一、二级耐火等级)或2层(三级耐火等级)。

办学场所的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校外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教学用房走道(外廊)净宽不低于1.8米。在同一审批部门管辖范围内,依法增设的培训点或全部实施一对一教学的培训机构及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当与办学许可和核准登记的中文名称一致。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等规定,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

在同一审批部门管辖范围内设立教学点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培训机构的全称并缀以教学点,不得缀以分校”“校区或简化名称。

第十条 设置供餐的培训机构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校外培制机构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

(八)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九)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十)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提交同步谋划党的建设、同步设置党的组织、同步开展党的工作的有关材料。

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应当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须经过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学许可证;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下同);证照齐全后,才能开展培训。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职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 对校外培训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自主选择设立为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先到办学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法人登记。自主选择设立为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先到办学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互联网校外培训机构从事在线教育,应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提供在线教育课程,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最后向注册地所在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培训点的校外培训机构,除应当具有较强办学实力、达到相应信用等级外,其拟设立的教学点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要求的办学场所及相应的教育教学设施。

(二)配备专职负责人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其任职条件参照校外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执行。

(三)配备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教师队伍。

第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配备相应培训教材或讲义,制定与办学层次和形式相匹配的教学大纲和培训计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活动。应将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任课教师(任课教师的教师资格证须与本人身份信息一致)等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不得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不得违规举行或组织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挂钩的奥数、等级评定、选拔性考试及学科类竞赛活动;学前教育阶段的学科培训不得实施小学化教育。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军事、警察、宗教、政治内容的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等培训活动。

培训机构从事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取得当地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和章程规定,必须制定办学章程,建立健全教学、教研、收费、退费、安全、人事、资产财务、事务公开(校务公开)等各项配套管理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校外培训机构招生时应当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且注明学费收缴、退费办法等内容。执行标准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四川省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同期最大班额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的标准。其中,学前教育阶段的培训机构同期最大班额分别不超过25人(幼儿园小班学员)、30人(幼儿园中班或混龄班学员)、35人(幼儿园大班学员),其它教育阶段的培训机构同期最大班额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必须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艺体教育类培训机构选用的培训器械应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

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为基本标准,民办幼儿园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九寨沟县关校外培训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废止,有效期为3年。

《九寨沟县校外培训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修订)》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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