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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寨沟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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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省、州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九寨沟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

      20201124



九寨沟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办〔2015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15178号)、《中共四川省委督促检查暨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市()和省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工作目标任务及考评细则》的通知(川委督效办〔201936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阿府办发〔202011号)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职责调整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加大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推动生态环境监管形成政府统一组织、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生态环境监管格局,实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减少生态环境隐患,促进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加大生态环境治理保护,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二)基本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县、乡(镇)、村(居)委会、企业和自然保护区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生态环境监管职能,健全四级管理、四级网格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

(三)工作目标。在全县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四级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通过四级网格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推动生态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生态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生态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进一步改善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二、网格划分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要求,全县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实行县、乡(镇)、村、企业和自然保护区等四级网格。

(一)一级网格。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15178号)的精神,九寨沟县行政区域设为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网格化监管运行、考核、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督促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落实,县级相关部门按各自环境监管职能承担网格范围内的环境监管任务;加强人员配备和资金投入,安排部署重点环境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机制,组织查处突出环境问题;依法公开辖区内环境相关信息。

2.负责划定二级网格,督促县级相关部门履行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职能。

3.指导、监督下一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和运行,加强巡查、抽查、督查,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调查处理。

(二)二级网格。全县按行政区域共划分12个二级网格区域,分别是:漳扎镇、南坪镇、黑河镇、双河镇、勿角镇、白河乡、玉瓦乡、大录乡、保华乡、郭元乡、草地乡、永和乡。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

1.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制定本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方案,明确环境监管责任人,明确职责和任务,设置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配备专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2.负责建立与上级网格联动机制,按规定承担本级网格相关生态环境监管、巡查、协调和报告工作,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3.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三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

(三)三级网格。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辖区实际,以所辖的行政村(社区)为单元划分为三级网格区域,责任主体为村(居)委会。

工作职责:

1.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明确本级网格责任人,配备环境保护监督员。

2.建立与二级网格的联动机制,负责日常了解、巡查、协调和自治监督,协助上级网格开展环境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各类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安全隐患;协助上级网格开展环境保护监管、处置、执法、宣传等各项工作。

(四)四级网格。以各重点排污企业和各自然保护区为主体设立四级网格,包括全县境内各工业矿产、水电开发、 肉制品加工、畜禽养殖等企业和白河自然保护区、勿角自然保护区、贡杠岭自然保护区、九寨沟自然保护区和九寨沟国家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区。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企业分管生态环保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

工作职责:

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本单位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做好污染源日常管理,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确保达标排放;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巡查风险源,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整改;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环保宣传,努力提高企业员工环境安全意识;积极配合各级环境监管部门完成执法检查、排污监测、信息上报等工作。

三、网格监管运行监督

(一)落实网格监管工作责任

1.建立各级网格环保监管五定机制。即对网格内所有污染源实行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五定监管,确保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相关内容应向社会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即上级网格与下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和奖惩措施,各级网格内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

3.完善监管档案。即对网格内所有污染源建立并完善涵盖所有污染源的一企一档制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完善各级网格内污染源档案,并保持动态更新。

(二)明确网格监管工作重点

1.加强巡查报告。上级网格按期要对下一级网格的工作进行督查,对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级网格要对照职责,按规定进行巡查,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

2.及时调查处理。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强化沟通反馈。做好上下级网格责任主体间的信息沟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

4.定期考核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考核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三)加强网格监管监督

1.人大政协监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纪检监察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环保监督员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各级网格环保工作落实情况。

(四)信息工作机制

结合省州县三级统筹信息化建设项目,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按要求公开相关工作情况,逐步建立数字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加快建立监管信息平台,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同时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部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并推进视频监控,有效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每年210日前)。各乡(镇)、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深入研究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并于210前将联系人员信息及部署情况报送生态环境局。

(二)体系建立阶段(每年310日前)。各乡(镇)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于310日前将监管网格划分方案报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全面实施阶段(每年4-12月)。全县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正式运行。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辖区环境安全,并于每年1130日前向县生态环境局报送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总结,县生态环境局汇总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一是加强督促指导。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综合督查各乡(镇)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实施和运行情况,县直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行业内落实网格的环境监管职责。二是强化组织协调。各乡(镇)要成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进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相关工作的落实。三是推进责任落实。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环境监管合力,切实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二)建立机制。一是各级网格要建立管理保障制度。制定工作流程,明确各乡(镇)、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出台考核评价办法及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二是要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和移交移送等制度。提高环境监管效能。三是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按要求公开相关工作情况。

(三)提升能力。一是加大投入。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落实人员。要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逐步在乡镇建立专职环保员,落实人员编制。三是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增加执法投入,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确保达到标准。逐步建立数字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加快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同时,要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部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并推进视频监控,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四)严格问责。一是严格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二是建立严格、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权责一致、能力与责任相匹配等原则,实事求是健全网格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科学合理界定追责情形于免责情形,对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实施问责,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九寨沟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2.九寨沟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3.九寨沟县网格化环境监管考核体系图

附件1

九寨沟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长:陶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文成华县委常委、总工会主席

许勤麒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员:周晓云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蒋建雄县纪委常委

尤志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委办副主任、目标督查和保密事务中心主任

陈永富县编办主任

宛严勇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外宣办主任、融媒体

中心主任兼广播电视台台长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局长

班永国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吴玉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张彦庆县教育局局长

杨文新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玉梅县财政局局长

    龙凤莲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殷树贵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高水平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徐荣鸿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余文成县水务局局长

董慧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王小龙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冯贵成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朱炜  县信访接待中心主任

毛小平县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蔡阳华九寨沟生态环境局局长

陈晓川中国人民银行九寨沟县支行行长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科研处处长

赵传彬南坪林业局护办主任

12个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九寨沟生态环境局,局长蔡阳华兼任办公室主任,汪倩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推进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相关工作的落实。

附件2

九寨沟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南坪林业局、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各自辖区、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环境监管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南坪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社区)

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监管工作,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停、限产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对环保部门人员、机构、资金、装备、办公用房等方面的政策力保障。

乡(镇)、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南坪林业局:作为辖区环境监管第一责任单位,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制定本辖区环境监管工作计划,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档案,指导村级网络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本辖区日常环境监管检查、巡查、协调任务,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及时调查了解、妥善协调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对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及时向负责该网格的县级监管工作组报告并配合依法查处。

行政村(社区):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落实环保监督员,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规排污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负责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负责垃圾规范处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诉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生态环境部门

九寨沟生态环境局:履行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职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及日常工作进行督导;对全县企业划定监管网格,进行监管,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人,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及上级督办事项,指导和组织排污企业进行排污申报,建立污染源管理台账;强化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报告和处;指导乡(镇)环保机构落实属地环境监管职责。负责对所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查处保护区内的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依法对湿地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乡(镇)环保专(兼)职人员:落实属地环境监管职责,承担本辖区日常环境监管检查、巡查、协调任务;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和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辖区内环境和监管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三、县级相关部门

县法院: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依法执行环境强制执行案件。

县检察院:负责民事、行政、环境公益诉讼,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对环境违法案件依法提起公诉。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环境监管工作进行督查监察,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规等行为。

县目标督查和保密事务中心:对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县信访接待中心: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办理环境问题来信,协调生态环境局及时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并做好教育疏导和善后工作;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全县环境信访形势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提供信访信息,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对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单位的环境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

县编办:按照川编办发〔2015157号文件要求,加强基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拟定设置乡镇级环保机构和专职人员、编制等意见。

县发展和改革局: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在审批和核准重大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协助环保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

县公安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四种社会生活类噪音监督管理;一是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二是违反公安机关规定,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三是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产生过大噪音的;四是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在限制作业时间制造噪音过大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行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县财政局:将网格运行年度各项经费、数字网格化建立、 聘请环保监督员、信息员等相关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设置的环境保护机构和人员编制以及环境保护人员的学历、专业标准要求,足额招录配齐配足环保人员,充实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和乡(镇)环保机构人员。

县自然资源局:在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对砂石场等土地环境和治理恢复实施监督和污染管理。落实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对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审核阶段,应要求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负责组织划定禁止采矿区;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矿山地质保证金制度,负责将查处的无证非法开采矿山及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关闭。

县林业和草原局(九寨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负责对所管辖的森林公园区域作为四级网格,建立和实施网格环境监管体系,划分具体监管网格,严格落实好运行机制保障,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把好建筑工程新建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关;对建筑工程建设项目 环评未经批准、环保设施未验收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负责做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和建筑施工噪声及扬尘等具体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保措施,将环境保护列入城乡建设的重要工作;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负责对已建成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合理布局城乡建设规划;协助相关部门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生态修复等规划的编制、落实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的许可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负责运输车辆的超限治理;负责洗修车场、汽修厂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监督落实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

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会同有关部门制(修)定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依法划定禁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县水务局:负责在水利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上报或审批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书面审查意见;负责划定禁采砂区、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主河道清理保洁工作;合理调度水资源,确保水源水量要求和下游生态用水需要;牵头实施汛期放水冲污;负责对未在自来水厂供水系统内的宾馆、饭店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县教育局:大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教育和绿色学校的创建。

县卫生健康局:协助环保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以及医疗废水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组织对城镇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负责职责范围内矿山堆渣场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在审批新建具有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的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负责做好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监管和投诉处理。

县行政审批局:严把登记许可关,依法依规受理申请登记、变更工商执照等。

县综合执法局:按照职能严格执法,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工作,对无证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予以取缔。

县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全域环境治理中心):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做好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收集、处置工作;负责做好露天烧烤的具体管理工作。督促负责城区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全部使用清洁能源,并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按照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美化城乡面貌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明确各部门、各乡镇的工作职责,强化日常巡查督导及考核,确保县全域环境质量优良。

县融媒体中心:组织好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九寨沟县支行: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授信支持;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审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加强授信管理,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严格控制贷款;监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黄浦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九寨沟县水电开发公司: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这类企业违规供电;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其它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结合实际认真落实生态环境监管责任。

关于《九寨沟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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