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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寨沟县河道应急疏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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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九寨沟县河道应急疏浚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

              20201130

九寨沟县河道应急疏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针对我县自然灾害频发,导致河床局部抬高、山洪堆积物体积庞大,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确保河道应急疏浚工作有序开展,全面贯彻落实环保督察相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九寨沟县河道应急疏浚及非河道应急清淤工作管理办法》(九寨沟府发〔20184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河道应急疏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九寨沟县行政区域内,汛期前后或重大自然灾害后从事河道应急疏浚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应急疏浚产生的可利用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

第四条 河道应急疏浚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清用分离、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按照程序规范化、作业专业化、措施环保化、利用科学化河长制”“警长制的工作要求有序开展。

第五条 县水务局是河道应急疏浚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应急疏浚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属国有企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白水江、白河、黑河、汤珠河、中路河等干流应急疏浚工作;其他支流和山洪沟应急疏浚由所在乡(镇)负责组织实施。

    县公安局具体负责打击破坏应急疏浚清淤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应急疏浚清淤工作中所涉及的环境保护监管;县经信局具体负责水库的应急疏浚清淤协调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应急疏浚清淤工作中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群众协调工作,为应急疏浚清淤工作营造良好环境;其余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疏浚清淤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水务局对全县的河道淤积状况进行摸底排查,明确需要应急疏浚的具体点位和预估方量,根据河道於堵情况提出具体的河道应急疏浚计划。

第七条由负责实施的县属国有企业根据计划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河道应急疏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清淤疏浚实施前应由实施主体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八条应急疏浚实施方案批准后,县属国有企业按照轻重缓急、注重实效,尊重实际、量力而行的原则分步实施。乡(镇)、村要积极配合县属国有企业完成河道应急疏浚工作。

第九条 河道应急疏浚应根据河道排灌功能、水环境功能需求,合理确定河道底清淤高程,必须及时采取河床护基,不得破坏河势稳定,损坏水利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等。

第十条 应急疏浚清淤后产生的砂石等可利用资源属于国有资源,由县属国有企业依法取得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批复同意后依法处置,优先向灾后重建工程和国家重点工程提供。获得的收益由县财政分配,实行收支两条线,对于农村集体和老百姓自用砂石由实施企业按成本价提供,其他按《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河道应急疏浚时间为汛期前后或应急排危需要及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

第十二条对河道应急疏浚工作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置,并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各部门、乡(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规政纪处分:

(一)在应急疏浚清淤过程中互相推诿、不履行职责的;

(二)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应急疏浚清淤秩序混乱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在应急疏浚清淤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违法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九寨沟县河道应急疏浚工作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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