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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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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0

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深化九寨沟县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18〕32号)、《中共阿坝州委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阿委发〔2019〕3号)、《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深化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阿委办发﹝2019﹞73号)、《中共九寨沟县委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寨沟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九寨沟委发〔2019〕6号)《中共九寨沟县委办公室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九寨沟委办发〔2019〕10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九寨沟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目的)本办法旨在建立和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乡镇之间的行政执法协作,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实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行政执法适用于九寨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四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我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集中行使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和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命令权,对有关行政违法行为统一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第五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执法局”)是九寨沟县设立的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门机构,依照九寨沟县人民政府批准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处罚原则)县执法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县执法局的执法权限)县执法局集中行使原由下列8个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命令权,包括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对相关部门移送需要行政处罚的案件,负责审查移送的初查材料、立案及立案后的调查、处罚、送达、结案等工作;行使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权;负责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检验、检定、鉴定工作。

(二)负责将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负责将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录入“四川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及时将案件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

(四)开展以行政处罚为目的的专项执法活动。

第八条(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相关部门负责履行职责范围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履行政策制定、业务指导、行业常态监管、信访投诉回复等职责,行使与监督管理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命令权等职责;负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案件的初查、证据保存、案件移交等工作;负责综合执法过程中对本行业案件提供资料或者进行监测、检疫、鉴定、认定等工作。

(一)实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检查权,履行监督责任,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二)对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样、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监督检查。

(三)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行业整治及受理举报投诉中,发现涉嫌行政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需锁定证据的应立即开展初查工作,了解当事人信息及基本情况、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线索移交县执法局查处。对需要立即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应立即实施,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轻微违法事件,根据法律法规应该先行责令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应及时移交县执法局查处。

(四)负责将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涉嫌行政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县执法局查处;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资物品、证据由相关部门妥善保管,在向县执法局移送案件时随案移送,结案后由县执法局按相关规定交由县财政局统一处理。

(五)负责将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县执法局查处,对确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由县执法局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六)根据县执法局通报情况履行违法行为查处后的后续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案件管理平台、投诉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等平台的录入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积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并依照本规定积极配合、协助县执法局和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一)负责辖区内的非法占地、违法生产、非法开采、非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政违法行为的巡查、发现、制止并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或县执法局。

(二)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制止、报告和强制拆除相关工作。

各乡镇应当加快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乡镇执法的规范化,逐步增强乡镇行政执法力量。

第十条(县司法局的职责)九寨沟县司法局负责对全县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考核和指导,协调解决执法争议,防止执法缺位、错位、越位等现象发生。

第三章执法协作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信访处理)县执法局接到的投诉、举报、信访,属于行政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立案处理;属于相关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送,由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相关部门接到的投诉、举报、信访,属于行政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执法局移送,由县执法局处理;属于相关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由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县执法局立案处罚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执法局移送案件以及相关证据。

县执法局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县执法局应当说明原因,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补充证据材料,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完毕,但因检验或鉴定需要较长时间的除外。

县执法局应当在案件最终处理的决定文书送达当事人的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的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移送部门。

第十三条(首问单位告知义务)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已移送处理的案件,利害关系人要求了解案件处理情况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案件移送情况以及负责处理案件的具体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技术支持)县执法局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由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县执法局进行抽样、送检。

第十五条(资料提供)县执法局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提供行政许可、行政认定或其它证据材料的,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协助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提供。

所涉及事项情况复杂或者提供专业意见需要进行调研、现场勘查的,可以延期提供。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级部门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级部门意见处理。

第十六条(对口协助)县执法局在查处案件时需要相关部门的上级部门或异地对口部门进行协助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县执法局进行联系、对接。

相关部门配合、协助上级主管部门或异地对口部门调查案件时,需要县执法局进行协助的,县执法局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专项检查协助)相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检查或行业整治活动时,需要县执法局支持和配合的,县执法局应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

对需要县执法局配合、协助的专项检查或行业整治,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县执法局,并将相关文件一并抄送县执法局。

第十八条(紧急情况处置)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日常监督管理和其它业务工作中,发现盗采砂石、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紧急情况的违法行为,需要县执法局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向县执法局通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现场证据、防止损害扩大,县执法局应当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违法现场。

第十九条(案件会审、听证的配合)县执法局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应当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参加案审会,主管部门应当派相应分管领导和业务负责人参加;对当事人依法申请听证,并经县执法局同意听证的案件,县执法局应当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听证会,相关部门应当派员参加。

第二十条(不予处罚行为的规范、指导)对依法可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县执法局应当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相关部门对该行为进行规范、指导。

第二十一条(督促履职)县执法局政策法规股按月向违法行为涉及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抄告违法案件办理结果,督促履行监管职责。

在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等手续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部门抄告该处罚决定书。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县执法局抄告的处罚决定文书后,及时对当事人进行规范、指导,并督促其依法及时办理行政审批、许可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不履职的纠正)县执法局与各部门发现对方有不配合执法或者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的行为,应当向对方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县司法局予以纠正。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联络员制度)县执法局与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应建立联络员制度,负责具体工作的联系、对接;建立健全信息衔接机制,相互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执法信息平台)县执法局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相互监督。

第二十五条(业务培训)相关部门或其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业务知识培训活动,应当及时通知县执法局派员参加,并将相关文件抄送县执法局;县执法局应当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同时,应加强对乡镇综合执法业务工作指导。

第二十六条(信息互通)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上级部门印发的涉及执法的答复、解释、政策等文件抄送县执法局。县执法局可将案件办理统计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

第二十七条(执法信息公开)县执法局应当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处罚决定、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事项。

第五章保障监督

第二十八条(组织保障)成立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的综合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综合执法重大问题和具体问题。

第二十九条(执法不受干扰)县执法局、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从事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三十条(公安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公安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安全保障,查处阻碍行政执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执法人员提供执法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条(县司法局监督)县司法局通过执法备案、案卷评查、受理投诉、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公众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县执法局、相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纪委监察委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执法局、相关部门的执法行为有权提出建议和批评。县执法局应当认真处理,及时纠正执法过程中的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三条(内部监督)县执法局应当建立案件调查权与审核权分离机制,强化内部制约,同时,邀请县法院、县检察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代表等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行刑衔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协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等执法腐败现象发生。

第三十五条(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县执法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督查、考核、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公民的权利救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向九寨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法阻碍执法的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阻碍县执法局、相关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执法局责任)县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执法局或者县纪委监察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项、财物或者使用查封、扣押财物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六)应当移交其他部门或者移送司法部门的案件未移交、移送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八)无正当理由延误查处的。

第三十九条(其他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责任)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县纪委监察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或者不移交县执法局查处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违反执法协作的责任)县执法局、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县纪委监察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相关部门继续行使县执法局已经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

(二)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权管辖的部门而不移送的;

(三)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作出行政认定、检验、监测、鉴定或者提供有关资料、信息,相关部门拒绝或者推诿、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拒绝或者拖延通报有关信息情况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解释)本规定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施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限2年。

附件:1.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行政案件移送(接受)表

      2.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行政案件协作流程图

附件

《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办法(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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