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九寨沟县“7·16”“7·24””强降雨受灾群众住房重建及维修加固实施方案》的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单位:
《九寨沟县“7·16”“7·24””强降雨受灾群众住房重建及维修加固实施方案》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8日
九寨沟县“7·16”“7·24””强降雨受灾群众住房重建及维修加固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在九寨沟县“7·16”“7·24””强降雨中群众受损住房重建及维修加固工作,实现受灾群众温暖过冬和住房安全有保障,根据《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62号)《关于做好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川建村镇发〔2023〕207号)《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川建村镇发〔2024〕152号)《阿坝州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阿州财建〔2024〕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受灾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灾后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加固工作当做首要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
(二)工作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着眼长远,科学论证,总体布局,分步实施。选址要体现交通便利、安全避险,规划要体现科学合理、配套完善、美观适用、节约用地和保护生态环境。
2.坚持政府推动、讲究实效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整合各种资源,以自筹为主,争取国家补助为辅,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美好家园。
3.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各项政策措施要及时公布,接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灾后重建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准确确定补助对象,明确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并给予公示,坚决杜绝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的现象发生。
4.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农村住房灾后重建、维修加固要与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地质灾害点搬迁相衔接,与当地自然条件、人文风貌相协调,完善公共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5.坚持统一政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各乡镇既要认真负责组织农户做好选址、规划、设计、确定重建方式、政策扶持、建设管理等方面工作,又要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的重建方式和农户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三)工作目标
力争2025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城乡住房恢复重建任务,让受灾群众住上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功能齐全的住房。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2024年11月底前完成城乡“轻度破坏”“中度破坏”“重度破坏”住房维修加固任务。
2.2025年10月底前完成城乡“倒塌房”“D级危房”住房原址重建任务。
3.因此次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和重建规划不能原址重建的住房,其异址重建完成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二、重建、维修加固对象
(一)重建对象
1.在此次灾害中住房成为“倒塌房”“D级危房”且无房可住的受灾家庭。
2.受损房屋原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需搬迁,且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的受灾家庭。
(二)维修加固对象
在此次灾害中受损,被鉴(判)定为“轻度破坏”“中度破坏”“重度破坏”的城乡住房。
三、重建方式
重建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九寨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一)原址重建
经第三方鉴定公司出具的地灾评估报告认定原址区域基本适宜居住,但因洪涝灾害导致农村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且无加固价值须拆除的农房,实行原址重建。住房原址重建程序严格按照《九寨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二)异址重建
经地灾评估认定原址区域不适宜居住和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农房,实行异址重建。有条件集中选址重建的,在自行拆除原宅基地旧房后按照统规自建或统规联建进行重建;无条件集中选址的实行分散异址重建,原则上就近就地选址。如涉及调剂使用土地的,采取自主协商,村组认定的方式调节,住房异址重建程序严格按照《九寨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三)自主购房
重建户自愿放弃原有宅基地、不再重建农房的,通过购买商品房或其他合法房源实现安居的重建户,享受农户重建补助政策,原宅基地旧房拆除。
四、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1.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或经鉴(判)定为“D级危房”的受灾家庭户(即重建户);
2.因灾导致住房“轻度破坏”“中度破坏”“重度破坏”的受灾家庭户(即维修加固户)。
3.认定补助对象要注意以下情况:
(1)有房有户且只有一处住房的受灾家庭户,可享受重建补助(县城商品房不纳入一处住房计算)。
(2)有房无户(含考学、参军、个体经商等户籍转为非农业户口)且只有一处住房的受灾家庭户,可享受重建补助。
(3)一户多房的受灾家庭户,若多房同时受损需重建,只享受一处住房重建补助。
(4)一房多户的受灾家庭户,若其房产共同所有且分户独立生活的,经公示无异议且在重建中已经分户建房,可享受住房重建补助。
(5)补助对象的户籍情况以2024年7月16日之前户籍档案为准。
6.下列情况不列入补助范围:
(1)未经批准擅自修建的、不符合规划的违法建筑;
(2)户口在当地,因参加工作、婚姻等且在当地无实有房屋的空挂户;
(3)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因灾害影响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搬迁而不搬迁的;
(4)未按规划搬迁和重建的;
(5)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孤儿、孤老、孤残)和无房散居五保户不单独重建住房,纳入福利院或敬老院统筹解决。
(二)补助类别
根据受灾程度,分类补助。房屋损毁程度应通过评估或鉴(判)定确定。“倒塌房”“D级危房”按重建标准补助;住房“轻度破坏”“中度破坏”“重度破坏”按维修加固标准补助。
(三)补助标准
重建补助标准:每户补助6万元;
维修加固补助标准:住房“轻度破坏”每户补助0.3万元,“中度损坏”每户补助0.5万元,“重度破坏”每户补助0.8万元。
以上补助不得与其他建房补助政策(避险搬迁、水库移民搬迁等)同时享受。
(四)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以受灾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争取部分金融贷款支持和社会救助。
五、重建、维修加固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重建程序
1.申请和审批:由县科农局牵头,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审查、按照第三方出具的地灾评估报告和受损住房安全性鉴(判)定报告的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重建户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分门别类,登记造册,逐户建档,按照“一户一宅”、户申请、村评议、乡审核、县审批的程序执行。
2.规划审查:严格按照《九寨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3.实施灾后重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房户按照选择的方式实施重建,向其推荐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或县境内的能工巧匠建房,并实行指导和督促。
4.房屋重建验收:重建完工后1个月之内,各乡(镇)组织科农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对重建农房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完成督促整改。
(二)维修加固程序
1.申请和审批:由县住建局牵头,按照第三方出具的受损住房安全性鉴(判)定报告的结论,分门别类,登记造册,逐户建档,按照户主申请、村(社区)初审公示、乡(镇)审核、县住建局审批的程序。
2.实施维修加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住户按照选择的方式实施维修加固,向其推荐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或县境内的能工巧匠对受损住房进行维修、加固,并实行指导和督促。
3.房屋维修、加固验收:维修、加固完工后1个月之内,各乡(镇)组织科农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对维修、加固农房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完成督促整改。
(三)资金兑付
各乡镇需对符合灾后住房重建及维修加固的补助对象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再将补助对象和标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根据补助对象和标准,由县财政局将九寨沟县“7·16”“7·24”强降雨受灾群众住房重建及维修加固资金下达到应急管理局,乡镇负责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并报应急管理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应急管理局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资金拨付到重建户、维修户“一卡通”或各集中安置点重建业主委员会。本着尽早到户与管理有序相结合的原则,补助资金拨付程序如下:
1.选择集中安置、自建为主的重建户:房屋基础工程完工后预发40%,主体工程完工后预发40%,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安置房分配完毕且老宅基地按政策规定处理后再拨付20%。
2.选择鼓励购房、货币补偿安置的重建户:出具购买房屋的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明书后,一次性给予补助。
3.选择因地制宜、当地分散安置的重建户:在房屋重建开工后,房屋基础工程完工后预发40%,主体工程完工后预发40%,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
4.选择自愿组合、修建乡村公寓的重建户:房屋基础工程完工后预发40%,主体工程完工后预发40%,经乡镇人民政府和重建业主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公寓分配完后再拨付20%。
5.维修加固的受灾户:受灾户向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房屋鉴定,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依据房屋安全性中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维修加固,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四)工作要求
1.设计管理。一是原则上受灾房屋重建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应由农户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也可以选用县住建局提供的灾后重建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集,但基础结构应结合具体的地质条件合理选择房屋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
二是鼓励设计中引导重建户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符合本地实际的建筑结构抗震、抗洪技术。
2.施工管理。户主自主选择建设(维修)方案和施工队伍并做好施工全过程管理。
3.监督管理。一是县自然资源局、科农局、住建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为受灾群众永久性住房重建及维修加固提供一站式审批服务;
二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对受灾房屋维修加固与永久性住房重建进行指导、监督;
三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提高受灾群众房屋维修加固与永久性住房重建质量安全意识;
四是县县住建局和科农局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房屋重建、维修加固技术指导。
4.验收管理。一是受灾房屋维修加固或重建后,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对维修加固农房或重建永久性住房进行逐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是重建房屋的验收应根据施工图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依据分部分项检查验收记录,对房屋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形成验收结论意见。
三是房屋重建或维修加固验收合格后,受灾户应当将建房或维修加固资料在30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建立完整的房屋档案。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全县灾后房屋重建和维修加固工作。各乡(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乡(镇)住房重建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房屋重建与维修加固的管理。
县财政局:及时筹集和拨付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县应急管理局:做好灾后受损房屋维修加固与永久性住房重建补助资金兑付监督工作;
县民政局:做好困难群众、特殊人群的安抚,实施临时救济和社会救助;
县自然资源局:做好永久性住房重建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规划方案审批等工作;
县科农局: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做好永久性住房重建建房规模、方案审批与技术指导工作;
县水务局:做好影响重建房周边河道行洪论证和水土保持作;
县住建局:牵头做好受损房屋安全鉴(判)定,做好房屋重建、维修加固的技术指导工作;
县经信局:组织好建材企业生产,做好灾后受损房屋维修加固与永久性住房重建所需建材的产销衔接工作,保证建材物资供应;
县金融部门:做好灾后受损房屋维修加固与永久性住房重建金融支持工作,执行国家灾后恢复重建信贷优惠政策;
县税务局:严格执行灾后受损房屋维修加固与永久性住房重建减免税政策;
县交通局:做好灾后受损房屋维修加固与永久性住房重建物资调运的交通保畅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村级组织开展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巡查,形成检查记录,并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二)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县纪委、目督办、审计局、民政局、财政局、科农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等部门要深入村(社区)对受灾房屋维修加固与永久性房屋重建工程进度、质量、政策落实和补助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受损房屋维修加固与永久性住房重建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户专账管理,据实结算,严禁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三)强化舆论导向
县人民政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对维修加固及永久性房屋重建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各种办事程序的指导,充分调动和发挥户主自力更生、重建美好家园的主体作用。
七、附则
本工作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仅适用于九寨沟县“7·16”“7·24”强降雨受损住房重建、维修加固。由九寨沟县科农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联合负责解释。
附件:1.九寨沟县“7·16”“7·24”强降雨受损城乡住房重建方式申请审批表
2.九寨沟县“7·16”“7·24”强降雨受损城乡住房(维修/加固)补助申请审批表
3.九寨沟县“7·16”“7·24”强降雨受损住房(重建/维修加固)补助公示
4.九寨沟县“7·16”“7·24”强降雨受损城乡住房维修加固承诺书
5.九寨沟县“7·16”“7·24”强降雨受损城乡住房维修加固目标任务和安全责任书
6.九寨沟县“7·16”“7·24”强降雨受损城乡住房维修加固完工验收表
7.申请人(受灾家庭)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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