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九寨沟县“7·16”“7·24”强降雨致灾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受损房屋恢复工作方案》的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九寨沟县“7·16”“7·24”强降雨致灾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受损房屋恢复工作方案》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8日
九寨沟县“7·16”“7·24”强降雨致灾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受损房屋恢复工作方案
7月16日至7月24日,我县境内出现多轮强降雨,引发严重洪涝、泥石流灾害,致全县12个乡(镇)不同程度受灾,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切实保障我县“7·16”“7·24”强降雨致灾的受灾群众紧急避险期间基本生活,稳步推进灾后住房恢复重建,根据《四川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22〕68号)、《阿坝州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阿州财建〔2024〕20号)以及《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62号)、《关于做好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川建村镇发〔2023〕207号)、《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川建村镇发〔2024〕152号)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揽,把保障民生放在首位,统筹整合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资源,精心组织、分类指导、统筹实施,全面推进“7·16”“7·24”强降雨致灾等自然灾害受灾家庭过渡安置及受损住房恢复工作,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全力促进经济社会恢复发展,为加快建成世界生态旅游目的地夯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坚持安全至上、民生优先,本着群众自主自愿的原则,从受灾群众最直接、最迫切、最现实的需要出发,对受灾群众采取应急避险投亲靠友、集中安置等多种方式过渡安置,落实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并积极引导受灾群众加快受损住房恢复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早日入住安全住房,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二)尊重自然,科学规划。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恢复项目,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受灾户可自行选址重建,有集中选址条件的乡(镇)集中选址重建,并做到住房重建与防灾减灾有机结合。
(三)多措并举,协调推进。坚持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相关政策有机结合,相关部门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落实好维修加固、重建住房、购买住房等优惠政策,统筹安排资金,乡(镇)加快推进恢复重建,做到程序不减、周期缩短,形成抓好灾后恢复的强大合力,重建美好家园。
(四)严格程序,阳光运行。应急安置期间临时生活救助政策落实及受损住房恢复工作坚持以有关部门、所在乡(镇)公示认定的房屋、户数及人口为准,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出现以权谋私、优亲厚友、违纪违法的现象发生。
三、救助政策
(一)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发放对象、标准、人员确定
1.临时生活救助对象。因“7·16”“7·24”强降雨致灾等自然灾害导致受灾群众住房存在安全隐患或威胁,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紧急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
2.临时生活救助发放的标准。以受灾户籍人口为准,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的方式安置避险受灾群众,给予每人每天20元临时生活救助,不超过15天。对采取紧急避险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基础上,给予每人每天10元临时生活救助,救助期按实际天数计算,不超过15天。经鉴定或评估认定,需进行地灾治理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临时生活救助的,由所在乡(镇)按“一事一请”原则,提交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原则上此类临时生活救助不能超过3个月。
3.户籍人口确定。以2024年7月16日零时以前户籍登记人口数为准,以户为单位发放临时生活救助。户籍不在本乡(镇)内的受灾人员和与该户户籍成员有婚姻关系的,由本乡(镇)统计上报,凭婚姻证明和原户籍地未领取临时生活救助证明(外县人员除外)在该户登记,原户籍地不再登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家公务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及空挂户均不予登记。在执行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前已死亡但未销户的人员不予登记。在执行临时生活救助政策过程中死亡(死亡当日截止)或出生(出生当日开始计算)的人口以实际天数计算。
4.抚慰遇难人员家属。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和在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牺牲的人员向其家属按死亡(失踪)每人补助2万元,发放抚慰金。
(二)住房重建及维修加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
住房重建对象为在此次灾害中住房成为“倒塌房”“D级危房”且无房可住的受灾家庭户;受损房屋原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需搬迁,且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的受灾家庭户。维修加固对象为在此次灾害中受损,被鉴(判)定为“轻度破坏”“中度破坏”“重度破坏”的城乡住房。
1.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根据受损住房判定结果,按照房屋受损情况,灾后住房恢复重建每户补助6万元。
2.维修加固补助标准。轻度破坏每户补助0.3万元,中度破坏每户补助0.5万元,重度破坏每户补助0.8万元。
3.自主购房补助政策标准。重建户自愿放弃原有宅基地、不再重建农房的,通过购买商品房或其他合法房源实现安居的重建户,享受农户重建补助政策,原宅基地旧房拆除,补助标准为每户6万元。
4.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标准。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房屋恢复重建完成之前,需由政府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天每人25元,救助期为3个月。
5.以上房屋补助不得与其他建房补助政策(避险搬迁、水库移民搬迁等)同时享受。
四、资金来源
2024年中央和省级、州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县级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等。
五、申领程序
(一)临时生活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兑现程序
1.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本实施方案,将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救助申领时间向群众公布和宣传。
2.由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社区)进行申请,村(社区)负责对申请对象条件进行初审,并协助填写《审批表》一式两份。
3.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民(社区)议事会组织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经评议通过的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资料照相保存。
4.经公示无异议的对象,经村(社区)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对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救助对象,由县应急管理局最终审批确定。
(二)房屋受损补助兑现程序
按照住建、自然资源、科农等部门相关要求,依据《九寨沟县“7·16”“7·24”强降雨受灾群众住房重建及维修加固实施方案》,按程序办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是“7·16”“7·24”强降雨灾害受灾家庭过渡安置及受损住房恢复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目标任务,强力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县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和资金支持,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指导配合乡(镇)抓好相关工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注重监督管理,严格执纪问责。坚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资金支付程序,坚决杜绝挪用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村(社区),对救助资金的落实、受损住房恢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委对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附件: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填表说明及相关表格
附件
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填表说明及相关表格
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基层应急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一是受灾群众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委员会提名,填写《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申请表》;二是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农户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提名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拟救助对象,汇总填写《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需救助登记表》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审核上报工作。填写《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审批表》;四是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及时进行复核和审批,并通知乡镇(街道)按照审批确定的救助标准填写《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发放表》组织实施。
附表1: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申请表
附表2: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审批表
附表3: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需救助登记表(临时生活救助)
附表4: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需救助登记表(过渡期生活救助)
附表5: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发放表(临时生活救助)
附表6: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发放表(过渡期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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