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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寨沟县关于农业领域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财政补助支农项目推行村民自建方式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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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九寨沟县关于农业领域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财政补助支农项目推行村民自建方式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解读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

《九寨沟县关于农业领域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财政补助支农项目推行村民自建方式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5日





九寨沟县关于农业领域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财政补助支农项目推行村民自建方式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业领域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政府支农资金投资效益,强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管理,优化项目实施方式,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激发群众内生动力,着力拓宽群众增收渠道,不断提升群众收入水平,持续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0〕53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川发改农经〔2021〕43号)、《阿坝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阿坝州乡村振兴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阿州巩固衔接专领发〔202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农业领域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财政补助支农项目(农业农村产业发展项目)推动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以下简称“村民自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农业农村战略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州关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州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方略,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项目建设积极性,促进群众多渠道增收,推动我县脱贫攻坚成果不断巩固提升、农业农村工作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民主科学决策。坚持“民事、民议、民管”的民主决策机制,有利于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在遵循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推进村民自建,实现民主选择项目、自主参与项目建设,使农民群众的意愿和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体现,有利于调动群众参与决策、筹资、建设、管护的积极性,促进村民自治,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基层民主管理水平。

---坚持资金效益优先。推进村民自建,实现项目由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更好地结合实际,就地取材,减少相关环节,节约建设成本,落实管护责任,实现建设、使用与管理相统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坚持农户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农户的主体地位作用,坚持从实际出发,以调动农户积极参与,推行村民自建,把项目的实施权交给群众,将建设权与监督权相分离,项目自选、工程自建、自我管理、自我受益,有利于尊重群众意愿,体现群众主体地位,密切干群关系,调动群众参与决策、筹资、建设、管护的积极性。

二、项目建设的范围和标准

(一)适用范围

凡单项资金未达到招标和政府采购规模标准、技术要求不高、受惠对象直接、进村入户的农业领域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基本建设项目,除上级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外,积极推行村民自建方式组织实施。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等符合推广以工代赈的可采取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村民自建。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内容的项目:渠系(含支渠、农渠、毛渠)、节水灌溉、蓄水池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业道路、村组道路(不含桥梁)、畜禽圈舍、化粪池等小型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场坝硬化、小型挡墙、屋沿散水等小型农村公益设施;种子、苗木、种畜禽、化肥、地膜、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以及其它适用于本意见的财政支农项目建设。

(二)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

农业领域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类,没有明确规定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的,项目业主可根据项目类别、建设规模、项目投资额度等按照市场单位造价,自行编制实施方案(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种子、苗木、种畜禽、化肥、地膜、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单位价格的40%;扶贫资金的补助标准可在上述对应补助比例基础上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单位造价的70%。

实施主体是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设备购置、生产厂房、节水灌溉、蓄水池、产业道路、畜禽圈舍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单位价格的50%;农业生产资料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单位价格的40%;扶贫资金的补助标准可在上述对应补助比例基础上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单位造价的70%。

三、项目审批及准备

(一)按照村申报、乡(镇)审核、部门审查、县级审定、省州备案的工作程序进行项目申报。

(二)允许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程序进行项目申报。

(三)村委会、经营主体组织力量研究提出项目建设初步方案,报请乡(镇)审核后,由乡(镇)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申请,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相关部门审批。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投资计划下达后,乡(镇)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帮助村项目理事会等项目实施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批复的方案进行建设。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组织能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减少项目投资成本,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确需工程进行调整变更的,需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大会及项目业主监督单位审议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具体变更程序按《九寨沟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价工程变更竣工结算报审的通知》(九财〔2020〕99号)执行。

四、项目实施

(一)落实项目实施主体与责任主体。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的项目理事会是项目的实施主体(理事会由3-5人组成,1人为会长,其余为成员),主要负责施工组织、材料采购、账务管理等,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项目理事会。项目理事会下设项目监督小组、村民理财小组、材料采购小组等,负责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管理;村委会是项目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监督理事会、协调建设条件、审查账务、制定落实管护制度等。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依法设立、组织内部成员受益的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建设管理。

(二)项目公示。在项目选择、实施方案编制、申报、建设等各个阶段,要将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补助标准、项目进展、资金支付、验收质量、项目决算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和项目现场公布公示。

(三)合理确定建设方式。未达到招标和政府采购规模标准、技术要求不高、村民能够自行建设的工程,由村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直接组织建设。工程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程,由村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聘请有资质的人员或以竞争方式确定有资质的单位组织村民进行建设。

(四)严格资金管理。项目合同、项目验收情况、决(结)算审核和工程量复核结果以及经各方确认的用工清单(天数)、工程量、材料采购相关凭证等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和结算的依据。项目启动时,可预拨不超过30%的启动资金或前期工作经费。项目进度款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合同约定进行拨付,并达到省、州、县的序时要求,同时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审核)后资金支付率扣除质保金外达到100%。预留质保金的,质保金不得在建设项目人工工资和投工投劳补助中预留。村民劳务工资可凭发放名册直接纳入工程投资报账,实行打卡发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等前期工作经费,经县级相关部门按规定批准后纳入工程建设投资。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加强服务和指导。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民自建项目的技术指导,深入基层宣传相关政策和规划,指导项目选择和申报,督促建设单位和村民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

(六)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村委会要充分发挥村民在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主体作用,设立项目质量监督小组,或委托专业人员、监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要指派专人指导和参与项目监督,加强项目管理。项目工程质量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质量问题的,一律不得支付建设资金,并督促限期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七)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乡(镇)、村委会要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申请县级主管部门开展县级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县级验收程序:1.项目业主介绍项目建设情况。2.现场核量,认定完成的工程量。3.查看内业资料。4.项目总结会议。5.出具验收报告(需验收人员签字并提出具体意见)。

项目前期资料:项目申请材料,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批准文件,会议纪要,项目公示,领导小组、实施小组、监督小组,施工合同等。

执行阶段资料:施工日志,项目施工前、中、后照片资料,质量监督资料,隐蔽工程收方记录,项目收方记录,农民工工资发放资料、报账资料、调整变更资料等。

竣工阶段资料:竣工验收的请示、初验报告、竣工结算表、完工验收公示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民主决策原则的基础上,村“两委”干部要发挥好带头作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强项目推进的指导、协调、组织等工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的技术指导、项目监管等工作;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抓好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等工作。实现村、乡(镇)、部门、实施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下联动,确保项目建设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严格项目监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充分发挥乡(镇)、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的监督作用。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项目建设进度、安全等工作督查;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质量、技术等工作督查;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拨付等工作督导;监察、审计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和资金安全等工作督查,确保项目建设程序合法、质量合格和资金安全。严禁暗箱操作,确保工程效益,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落实管护责任。针对不同类型的农业领域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明确项目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移交管护责任。单个农户受益的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农户个人所有,由农户自行管护。多个农户共同受益的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村集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依法设立的组织所有,经村民代表会议或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或组建使用者等方式,将经营权落到实处,明确管护责任,实现经营权与管护责任相统一。

(四)加强绩效管理。全面落实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积极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五)加强档案整理。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村分别建立项目档案(包括电子档案)。严格按照《四川省扶贫开发项目档案管理细则》(川档发〔2016〕15号)等文件规定,乡(镇)要建立项目档案或数据库,将村民自建项目的项目方案、会议记录、项目资金支付凭证、施工资料等原始资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统一装订,存档备查。

(六)加强宣传,及时总结经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宣传典型案例,实行分类指导,积极探索实践,及时总结经验,有序开展村民自建工作。 

六、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仅适用各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实施的项目。如有上级部门出台新的相关文件,以上级部门出台的文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由九寨沟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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