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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92295320D/2026-00050
  • 公文种类: 通知
  • 文       号: 九寨沟府办发〔2026〕34号
  • 发布机构: 九寨沟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26-07-15
  • 成文日期: 2026-06-16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九寨沟县规范行政执法履职与协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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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九寨沟县规范行政执法履职与协作管理办法》的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九寨沟县规范行政执法履职与协作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6日



九寨沟县规范行政执法履职与协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理顺行政执法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属地乡(镇)间执法职责边界,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衔接顺畅、执法高效的跨部门执法协作格局,切实纠治基层执法乱象,强化各执法部门协作配合,依法履职,提升我县依法治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各部门“三定”规定及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开展的行政执法协作活动。

第三条(行业主管部门)本办法所称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某一行业负责日常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职能部门。

第四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执法局”)是集中行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权和与之相关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命令权的部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基本原则)开展行政执法协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权责统一、分工明确。清晰界定执法局与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执法职责,坚持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执法局依法查处,杜绝职责交叉、责任不明。

(二)依法协作、规范高效。所有执法协作活动需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简化协作流程,提升执法效能,避免加重行政相对人负担。

(三)主动配合、无缝衔接。行业主管部门树立执法协同理念,主动履行协作义务,实现案件移送、证据调取、技术支撑、执法保障等执法协作全流程无缝对接。

(四)监督问责、闭环管理。建立协作工作监督与问责机制,确保各项协作举措落地见效,形成执法协作工作闭环。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行业主管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履行权力清单载明的权力事项时,将发现的应由县执法局查处的违法线索按规定移送;

(二)为县执法局提供行业监管资料等其他材料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三)组织开展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执法行动的,由牵头部门协调解决联合执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四)配合县执法局开展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强制执行等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设备、场地等支持;

(五)及时向县执法局推送上级部门印发本行业职责领域内未对外公布且未抄送县执法局的行业监管政策、法律法规更新等执法相关信息;

(六)接收不属于县执法局办理的案件线索,并依法依规办理;

(七)接收县执法局案件通报情况,履行违法行为查处后的后续监督管理等职责;

(八)建立本部门与县执法局的常态化对接机制,明确专人负责执法协作工作;

(九)负责本行业的其它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县执法局职责)县执法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履行集中划转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强制措施权、检查权和命令权,主动对接各相关部门,牵头落实执法协作各项工作部署;

(二)对执法中发现的不属于自身管辖的违法线索,按规定移送至有管辖权部门,并做好移送记录;

(三)接收各相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监管线索,依法开展核查、立案、查处工作,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四)主动向相关部门通报执法信息、案件查处情况,请求相关部门提供技术认定、专业检测、业务指导等协助。

(五)配合各相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专项整治、应急处置等工作,依法履行执法查处职责。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积极配合、协助县执法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日常巡查、属地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收集固定违法线索和证据,按规定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或县执法局查处

(二)为县执法局、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本乡镇监管相关资料,对违法事实认定、资质审核、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事项依法出具相关意见。

(三)配合县执法局开展联合执法、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强制执行等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设备、场地等支持。

(四)接收县执法局移送的执法协助文书,配合督促属地违法行为当事人整改,提供当事人相关信息等协助。

(五)接收县执法局移送的不属于综合执法范围的案件线索,依法依规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九条(县司法局职责)九寨沟县司法局负责对全县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和业务指导,协调解决执法过程中的职责争议,防止执法缺位、错位、越位等现象发生。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县执法局移交行政执法线索时,应当同步抄告县司法局备案。县司法局依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每季度对线索移交、案件查办情况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移交程序合规性、证据材料完整性、职权边界清晰度,规范案件移送全流程,压实行政执法监督责任。

第三章执法协作

第十条(投诉、举报和信访处理)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受理本行业、本领域的投诉、举报、信访事项,并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属于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事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处理;属于行政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执法局移送,并附初步调查核实情况,由县执法局依法查处,查处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向移送部门反馈查处结果;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处理。

县执法局接到的投诉、举报、信访事项,属于行政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属于日常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移送,由接收单位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违法线索移送)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行业整治及投诉举报处置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时,及时制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文书。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制止纠正、督促整改等措施,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对达到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案件/线索移送函》,附案件来源、初步核查材料、证据资料、当事人信息等完整材料,通过专人送达、公文交换、线上协作平台等方式移交县执法局。

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收到或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经核查基本能认定违法事实、认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收到或发现线索之日起3日内,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县执法局查处。相关证据线索包括但不限于举报投诉材料、部门移送函件、现场检查及复查记录、图片影像资料等。

县执法局收到移送材料后,应当立即核对材料完整性,并出具接收回执。对符合移送条件的违法线索,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一次性告知移送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移送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毕(因检验、鉴定需要较长时间的除外);对不属于县执法局行政处罚范畴的,应当在收到移交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首问单位告知义务)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已移送处理的案件,利害关系人要求了解案件处理情况的,移送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利害关系人案件移送情况,以及负责处理案件的具体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一般执法协助)县执法局办理案件时,需要相关部门提供档案查询、信息核实、证据固定、证人协调等协助的,应当出具《执法协助函》,相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协助;涉及紧急事项的,应当及时配合。

对需要专业资质审核、行业标准认定、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行政认定等的违法行为,县执法局应当书面提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专业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出具;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出具期限,并书面告知县执法局理由。

执法过程中出现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群体性事件等突发情况的,县执法局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立即派员到场,依法维护执法秩序、处置突发事件。

县执法局在文书送达、强制执行等环节需要协助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对口协助)县执法局查处案件时,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的上级部门或异地对口部门提供协助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县执法局做好联系、对接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配合、协助上级主管部门或异地对口部门调查案件时,需要县执法局提供协助的,县执法局应当积极予以配合支持。

第十五条(专项检查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专项检查或行业、整治活动时,需要县执法局支持配合的,县执法局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紧急情况处置)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日常监管及其他工作中,发现盗采砂石、非法采矿等紧急违法行为,需要县执法局调查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县执法局通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现场证据,防止损害扩大。县执法局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依法开展查处工作。

第十七条(案件会审、听证的配合)县执法局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处理时,可以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案件审理会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派分管领导和业务负责人参加;当事人依法申请听证且经县执法局同意的案件,县执法局可以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听证会,相关部门应当派员参加,协助做好听证相关工作。

第四章工作保障机制

第十八条(组织保障)成立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行政执法协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具体事项,统筹推进执法协作工作。

第十九条(联络对接机制)县执法局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确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专职联络员,负责日常执法协作沟通、文件传递、事项协调、信息反馈等工作,确保协作渠道畅通。联络员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对方部门。

第二十条(业务培训)县执法局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围绕行业监管政策、相关法律法规、执法协作流程、办案规范等内容开展交流学习,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协作水平。

第二十一条(监督考核机制)将执法协作工作纳入各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考核内容,重点考核线索移送、协助配合、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落实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机制)在执法协作工作中,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存在推诿扯皮、拖延不办、敷衍塞责、泄露工作信息、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监管真空、执法不力、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行政执法的协调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执法协调)县司法局负责对全县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和业务指导,协调解决执法部门之间的职责争议,规范执法行为,防止执法缺位、错位、越位等现象发生。

第二十四条(司法监督)县司法局通过执法备案、案卷评查、受理投诉举报、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等方式,对全县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常态化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众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县执法局、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相关部门的执法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受理、依法处理,及时纠正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六条(内部监督)县执法局应当建立案件调查权与审核权分离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同时,邀请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等,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监督,提升执法公信力。

第二十七条(行刑衔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对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坚决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等执法腐败现象发生。

第二十八条(权利救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九寨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履职纠正)县执法局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发现对方有不配合执法协作或者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应当向对方提出书面整改建议;拒不整改的,可提请县司法局依法予以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阻碍执法的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阻碍县执法局、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县执法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县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执法局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执法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项、财物,或者违规使用查封、扣押财物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五)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六)应当移送其他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未按规定移送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八)无正当理由延误案件查处,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或者未按规定移送县执法局查处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违反执法协作的责任)县执法局、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行业主管部门继续行使已划转至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权的;

(二)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权管辖部门而未移送的;

(三)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需要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认定、检验、监测、鉴定或者提供相关资料、信息,行业主管部门拒绝、推诿或者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拒绝或者拖延通报执法相关信息,影响执法协作工作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上级协作规定优先适用)若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印发的行政执法协作办法或者机制,优先使用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印发的办法或者机制,根据实际情况与此《办法》可并行适用。

第三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九寨沟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及有效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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