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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办法(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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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办法(试行)》

  一、起草背景

   为深化九寨沟县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乡镇之间的行政执法协作,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实施,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乡镇之间的行政执法协作,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实施,结合九寨沟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18〕32号)

   3.《中共阿坝州委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阿委发〔2019〕3号)

   4.《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深化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阿委办发﹝2019﹞73号)

   三、处罚原则

   县执法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主要内容

   主要从相关部门职责权限、执法协作、信息管理、保障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执法协作中具体规定了在投诉举报信访处理、案件移送、首问单位告知义务、首问单位告知义务、技术支持等执法过程中具体做法。

     1.(投诉举报信访处理)县执法局接到的投诉、举报、信访,属于行政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立案处理;属于相关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送,由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相关部门接到的投诉、举报、信访,属于行政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执法局移送,由县执法局处理;属于相关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由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2.(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县执法局立案处罚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执法局移送案件以及相关证据。 县执法局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县执法局应当说明原因,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补充证据材料,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完毕,但因检验或鉴定需要较长时间的除外。县执法局应当在案件最终处理的决定文书送达当事人的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的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移送部门。
    3.(首问单位告知义务)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已移送处理的案件,利害关系人要求了解案件处理情况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案件移送情况以及负责处理案件的具体行政部门。
    4.(技术支持)县执法局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由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县执法局进行抽样、送检。
    5.(资料提供)县执法局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提供行政许可、行政认定或其它证据材料的,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协助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提供。 所涉及事项情况复杂或者提供专业意见需要进行调研、现场勘查的,可以延期提供。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级部门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级部门意见处理。
    6.(对口协助)县执法局在查处案件时需要相关部门的上级部门或异地对口部门进行协助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县执法局进行联系、对接。 相关部门配合、协助上级主管部门或异地对口部门调查案件时,需要县执法局进行协助的,县执法局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7.(专项检查协助)相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检查或行业整治活动时,需要县执法局支持和配合的,县执法局应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 对需要县执法局配合、协助的专项检查或行业整治,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县执法局,并将相关文件一并抄送县执法局。
    8.(紧急情况处置)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日常监督管理和其它业务工作中,发现盗采砂石、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紧急情况的违法行为,需要县执法局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向县执法局通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现场证据、防止损害扩大,县执法局应当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违法现场。
    9.(案件会审、听证的配合)县执法局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应当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参加案审会,主管部门应当派相应分管领导和业务负责人参加;对当事人依法申请听证,并经县执法局同意听证的案件,县执法局应当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听证会,相关部门应当派员参加。
    10.(不予处罚行为的规范、指导)对依法可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县执法局应当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相关部门对该行为进行规范、指导。
    11.(督促履职)县执法局政策法规股按月向违法行为涉及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抄告违法案件办理结果,督促履行监管职责。 在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等手续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部门抄告该处罚决定书。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县执法局抄告的处罚决定文书后,及时对当事人进行规范、指导,并督促其依法及时办理行政审批、许可等手续。
    12.(不履职的纠正)县执法局与各部门发现对方有不配合执法或者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的行为,应当向对方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县司法局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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