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九寨沟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九寨沟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0日
九寨沟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的通知》(川财建〔2020〕47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包括:
1.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
2.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3.推动农村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
4.建设农村电商培训体系。
对财政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升级改造、设备新增购置安装、升级信息系统开发运用、业务培训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准用于基建项目、网络交易平台搭建、购买流量支出,不准用于激励、奖励用途,不准用于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支出,不准挪作他用。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严格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项目建设与运营单位(企业)由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招选,过程应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2.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单独建账,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落到实处。
3.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扶持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应用)企业,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4.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州、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5.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是项目责任主体,负责项目总体规划;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为项目实施部门,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支持政策落实等情况;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组织全县脱贫户积极参与电子商务应用和培训,运用发挥好农村电子商务助力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相衔接。项目建设进度、专项资金运作、使用情况和资金拨付由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财政局进行评估和拨款。为确保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顺利推进,专业监管项目全过程,保证资金合法有效使用,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负责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价服务。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企业、企业法人及高管关联企业三年内信誉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财产未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限高状态;企业及关联企业法人无债务纠纷,近三年无失信被执行情况。
3.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没有严重违约及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资质
1.有实施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成功经验。
2.有县乡村三级物流共同配送实战经验、有运用电子商务助推农产品上行实施案例。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客观、真实、合规”的原则,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进行拨付,严格履行审批、拨付程序。
(一)项目进度核查
1.核查主体。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为牵头单位,成员为县财政局及第三方机构。
2.核查内容。承办单位(企业)应提供《项目进度验收申请》,包含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成效、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核查主体对承建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实地查验、资料审核,以确定项目实际建设进度。
3.核查结果。核查主体根据核查情况出具相应报告或结论。
(二)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四次拨付:
第一次预拨付:项目建设服务合同签订后,拨付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2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拨付依据为签订生效的项目建设服务合同。
第二次拨付:项目建设进度达60%时,拨付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40%(在项目中期绩效评价前完成),拨付依据为项目进度核查报告(结论)。
第三次拨付:项目建设进度达100%时,拨付中央财政资金30%,拨付依据为项目进度核查报告(结论)。
第四次拨付:剩余10%财政专项资金作为项目运维资金,在项目三年运营期按照3:3:4的比例拨付。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和第三方机构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定期向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财政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电子商务扶持方面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至该项目完成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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