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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92295320D/2025-00392
  • 公文种类: 通知
  • 文       号: 九寨沟府规〔2025〕2号
  • 发布机构: 九寨沟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25-12-26
  • 成文日期: 2025-12-26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九寨沟县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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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九寨沟县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九寨沟县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6日


九寨沟县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扶贫和帮扶项目资产(以下简称项目资产)监督管理,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营高效、分配合理、处置合规、监督到位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帮扶项目资产持续稳定发挥效益,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21〕77号)、《四川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扶贫和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巩固拓展发〔2023〕3号)、《四川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和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巩固拓展办函〔2024〕4号)、《中共阿坝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阿委农领办函〔2025〕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项目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保障权益的原则。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确定项目资产权属。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对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群众成为项目资产管理的受益者。   

(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项目资产建设资金来源管理要求、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由县政府统筹、行业部门和乡村具体落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三)坚持科学运营、安全有效的原则。根据项目资产类型,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建立管护台账,提高项目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发挥效益,实现项目资产高效运转、效益持续发挥。

(四)坚持公开透明、强化监管的原则。坚持公告公示制度,将项目资产清查清算、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分级分类向社会和公众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提高项目资产运营管理透明度,确保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项目资产及收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范围和类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项目资产,是指2013年以来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财政衔接)资金、涉农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主要指产业、就业、教育、卫生)、社会扶贫资金(主要指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资金、省内对口帮扶、企业捐赠等相关资金)、其他扶贫资金(主要指政府专项债券、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等围绕脱贫目标和巩固成果投入形成的项目资产。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纳入或不适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扶贫和帮扶项目资产管理范围。

(一)未形成固定资产的投入。主要包括:到户奖补、雨露计划、培训、贴息、救助、保险、一年生作物、当年存出栏的牲畜家禽、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村卫生室医疗用品、村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以及零星赠予的文体用品等。

(二)虽形成固定资产,但按其他规定管理的。主要包括:国省干道、通乡公路、防护类堤防、河堤、城乡公共基础设施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入并自主经营管理的资产;单位或个人未使用公共财政资金直接捐赠到帮扶村和帮扶对象形成的资产。

第五条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划分管理,分类建立管理台账。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建设的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设施设备、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资产收益扶贫股权资产等固定资产,以及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脱贫村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以及村(组)集体入股经营主体形成的固定资产或股权资产等权益类资产。集中供水饮水设施商业化运行也可作为经营性资产。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包括新(改)建的村内道路交通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安全饮水设施、党群服务中心、文化室、卫生室、村小或村教学点、村幼儿园、文化广场、体育设施、村内广播设备、产业提升配套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公共照明设施、集中安置点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包括支持贫困户、脱贫户(含监测对象)生产发展、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所购建的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或物品等,如到户产业、“五改三建”、危房改造、藏区新居、易地扶贫搬迁安全住房、安全饮水设施、广播电视等。

第三章界定权属

第六条项目资产权属界定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落实。依据项目资金构成和项目实施方式,将项目资产产权界定为单一主体或多个主体,对已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权属的资产可直接纳入管理;对未确定权属或权属不明晰存在争议的,由相关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资金投向、项目实施方案、受益范围等因素提出界定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一)到户资产。扶贫和帮扶资金或实物直接发放到人到户形成的到户类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属个人。

(二)集体资产。扶贫和帮扶资金投入到村组形成的项目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联建和股权量化项目形成的资产,根据资金投入比例或所在村建设规模等因素确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比例。

(三)国有资产。扶贫资金跨乡、跨村的部分项目和投入到龙头企业、产业园区、教育和卫生及文化等社会事业硬件建设等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属于国有资产。

第四章清查和登记

第七条实行定期清查核实制度。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每年3月底前更新县级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负责清查核实工作,全面摸清资产现状。

第八条动态管理资产台账。坚持“自上而下”理资金与“自下而上”核资产相结合的原则,对项目资产分级分类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县乡村三级项目资产台账。

第九条项目资产台账登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入金额、资金来源、资产名称、资产规模、购建时间、坐落地、资产原值、资产属性、资产类别、资产状态、资产确权情况及比例、确权移交时间、运营管护单位及责任人、监管单位、经营性资产“四个一批”分类等,做到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条对同一项目分年实施或不同部门资金投入形成的同一项目形成的资产,可进行合理合并;对一个项目形成多项资产的,可按资产用途分别确权为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跨乡(镇)、跨村的项目,形成多个权属的,按照项目座落地的资产规模,分乡(镇)、分村进行登记确权,价值按资金投入及建设规模进行分割;到户类资产以村为单位进行确权移交后,由村级对个人资产权属名单进行确权公开公示。

第五章确权和移交

第十一条稳妥推进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纳入相关管理体系,实施分类管理,将项目资产信息及时准确录入“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阿坝州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属于国有资产的录入“一体化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同时按规定对项目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按照“谁投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中,应明确形成资产权属、管护运营主体,由县级有关部门按程序给予批复。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项目资产的确权和移交工作,交接双方共同签订资产移交协议,其中跨年度实施项目以建设完工年度为构建年度。对2013年—2020年期间形成的项目资产,已确权移交并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再重新进行确权移交;对已确权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未确权移交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由相关行业部门及乡(镇)逐一进行比对核实和进一步完善资产台账,按行政区划反馈到乡(镇)到村,按所属行业反馈到对应的县级相关部门,按所有权性质反馈到县农业农村部门和县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暂不具备确权条件的项目资产,按照有利于项目资产管护运营的原则,采取“一项一策”方式,由项目业主单位先行移交给使用主体,明确管护运营责任,确保项目资产持续发挥效益。

第十四条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由县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暂不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按县农业农村部门反馈的项目资产台账,确权移交到相应的产权主体。

第六章管护和运营

第十五条各责任主体应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运营制度。根据资产类型特点,明确管护主体、管护标准、管护经费来源和运营模式,确保资产功能正常、运营良好、效益持续。

第十六条经营性资产运营管护

(一)确定经营主体。鼓励有经营能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县属国有企业,优先自主经营项目资产。采取承包、租赁、合作、委托、入股等方式非自主经营的,应坚持以下原则确定经营主体:

1.采取民主公开方式,鼓励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确定;

2.项目资产年度收益应参考市场行情,原则上不得低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3.合同期限应充分尊重双方意愿,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原经营主体享有优先权;

4.优先选择产业优势明显、资信等级较高、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的经营主体。

(二)规范经营管理。可实行承包、托管、租赁、合作、合伙、合营及独资方式落实经营主体,优先满足龙头企业、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或联农带农作用明显的新型经营主体等的需要,一个资产制定一个方案。自主经营的项目资产,必须明确经营责任、联农带农机制及绩效目标、风险防控等内容,确保资产保值增效。采取承包、租赁、合作、委托、入股等经营方式的资产,其所有者和经营主体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协议),合同(协议)条款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标的、收益及支付、合作期限、退出机制、风险承担、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其中权益性资产要明确使用期限和抵押担保措施等。合同存续期间,经营主体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资产,或利用资产通过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贷款。

(三)强化审查审批。经营方式、经营主体、运营方案的确定或变更要履行相应审查审批程序。集体资产经营方案按“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国有资产由经营主体编制经营方案,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公益性资产运行管护

(一)落实管护责任。按照“谁所有、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管护对象、管护内容、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履行指导监管责任。

(二)健全管护机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职能,负责制定本领域资产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等,常态开展管理培训和监督管理,提高管护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监督检查所辖地资产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管护制度,一类公益性资产制定一个方案,包括管护范围、管护标准、管护方式、监督考核等,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采取设立公益性岗位、引导受益群众参与、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管护工作。公益性岗位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

(三)落实管护经费。日常管护经费原则上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其中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在村集体经营收入(资产收益)及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中统筹解决。对安全饮水、道路交通等设施设备的大型维修,所需经费按项目申报程序申请解决。

第十八条到户资产使用管护。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行业部门做好技术指导服务和监督等工作。

第七章资产盘活

第十九条资产盘活。主要指对运营低效、闲置的经营性资产,按照帮扶产业“四个一批”(巩固一批、升级一批、盘活一批、调整一批)管理,坚持减存量、控增量,通过现有资产功能挖潜、修旧利废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产由闲置向盘活转化,最大限度发挥资产使用价值。

第二十条盘活范围。主要包括:暂时出现经营困难、运行不畅或发展停滞的;停产、停止运营6个月以上的,因周期性(季节性)生产闲置的除外;连续两年运营净收益为负增长的;实际产能低于设计产能50%的;由乡(镇)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其他需要盘活的。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四个一批”总体思路,实事求是、规范有序,分类制定措施,提升帮扶产业项目发展水平。

(一)巩固一批,推动帮扶产业稳定发挥作用。对链条完备且生产经营正常的帮扶产业项目,持续巩固发展成果,补齐人才、设施、科技、市场短板,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打造多元融合发展的特色产业,创新推动帮扶产业规模发展。

(二)提升一批,加快帮扶产业全链条融合发展。对于具有一定发展基础但产业链条存在短板弱项的帮扶产业,着力开展强链补链延链行动,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强化“三品一标”建设,推动科技助力产业帮扶迭代升级,拓宽销售渠道,不断提升帮扶产业发展能力和水平,加快帮扶产业全链条融合发展。

(三)盘活一批,激活帮扶产业闲置资源资产。对于已经停产闲置的帮扶产业项目,创新项目运营方式,支持引入各类市场经营主体,支持返乡入乡人才创业经营,依法进行改造升级,探索实行资产改造和重组整合,设置减免租金、项目奖补和信贷支持等优惠条件,帮助对接市场打开销路,提升资产运营效益。有条件的乡(镇)依托集体经济公司统筹代管。

(四)调整一批,稳妥处理帮扶产业存在问题。对于因市场、政策重大变化或地理条件、气候环境因素等导致产业项目失败,不宜继续发展的帮扶产业,严格资产处置程序,支持调剂、置换、租用、改(扩)建等合理调整项目资产用途,积极谋划替代产业项目。

第八章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项目资产在制定经营方案时,应清晰明确收益方式和内容,确保国有资产和村集体经济利益不受损失,联农带农机制得到有效落实。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优先支持监测帮扶对象、脱贫人口增收。优先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具有良好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前景、带动增收能力强的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资产收益分配应规范及时,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分配,分配方案确定后应及时执行,避免资金长期滞留,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必须公开公示不少于10天。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经营性项目资产收益在按制度和章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主要用于:

(一)村内建设务工奖补。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可重点用于村内建设务工奖补,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方面,激发群众内生动力。用于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与村内建设的劳务补助。用于开发公益性岗位管护公益性资产,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

(二)困难群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老弱病残孤,无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家中突发变故导致收入骤减、支出骤增的困难家庭给予一定的差异化帮扶救助。

(三)小微奖补。通过民主评议、设定奖补标准等形式,对在教育、人居环境改善、产业发展、村规民约、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进行奖励。

(四)发展村集体经济。将收益资金作为股金再投入,优先支持本地优势产业提质扩面、品牌打造、市场营销以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能带动较多农村劳动力务工的村集体产业发展项目,通过参与产业发展,获得收益方式壮大村集体经济。

(五)村级公益事业。用于村内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新修与维护,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事业的支出经营性项目资产收益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剩余部分可用于分红。分红采取差异化分配措施,重点向脱贫户、监测对象倾斜。

第二十三条分配程序。项目资产由产权主体负责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提出收益分配方案并按有关程序报批。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乡(镇)和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属于国有资产的,可以按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公益性岗位补助、劳动奖补、扶持壮大重点帮扶村和薄弱村集体经济补助等,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资产收益必须专款专用,除第二十二条规定范围外,严禁用于下列支出: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设立基金和垫资等。

第九章规范处置

第二十五条处置范围。按照“尽力盘活、谨慎处置、杜绝浪费”的原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项目资产,确有必要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相应审批程序规范处置。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需要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的资产;

(四)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原因造成经营亏损且无盘活价值的资产;

(五)经充分研究论证确实无法盘活、长期闲置的资产;

(六)因规划调整、政策因素或基本建设需要而拆除的资产;

(七)依照相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六条处置方式。项目资产可依法合理流动,可采取拍卖、转让、调拨、置换、变卖、报损、报废等方式分类分级开展项目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处置程序

(一)对集体资产的处置。确权到村的资产原则上按照“村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处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形成资产处置方案,附具相关处置材料,报乡(镇)、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置审核意见,符合处置条件的及时提出处置审核意见,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二)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处置。

(三)对到户资产的处置。属于个人所有,原则上不得随意处置,尤其是安全住房。

(四)处置收益的使用。集体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按照《九寨沟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管理、使用。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上缴财政,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以拍卖、转让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拍卖、转让结果需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乡村政务公开栏公告公示。

第二十九条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使用项目资产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抵押项目资产为村组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融资。

第十章公示公告

第三十一条对属于项目资产管理范围的资金项目清理核实情况、资产确权结果、资产台账、资产运营方案、资产收益分配、资产处理、分级分类等进行公告公示。运营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调整、资产变更要及时公告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十一章风险防控

第三十二条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经营性资产运营方案须制定可执行可管控的风险防控措施,重大方案须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编制、审核、审批的重要依据。在签署经营合同(协议)时应依法设立资产保护条款,对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扶贫和帮扶项目资产,合同中须明确退出收回机制,合同(协议)到期后由资产所有权主体统一收回并重新安排。

第三十三条健全动态监控机制。资产所有权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动态风险监控机制,发现重大风险时,应依法依约采取风险预警、追加担保、提前终止合同等措施保障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损失。

第十二章强化监督

第三十四条县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项目资产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领域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制度和规定,履行部门指导监督职责,各乡(镇)负责日常监管。村级组织履行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资产监管责任。

(一)公益性资产涉及的行业部门要制定包括但不限于管护原则、标准、措施及监督检查等内容的指导意见。

(二)经营性资产涉及的部门要按照帮扶产业“巩固,升级、盘活、调整”进行“四个一批”分类,指导产权主体制定实施方案。

第三十五条加强对项目资产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司法监督等,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对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越权审批处置资产的;

2.隐瞒资产真实价值、虚构处置事由、提供虚假材料的;

3.人为造成资产损坏、流失或擅自延长处置周期的;

4.未按规定公开处置信息、规避公开程序的;

5.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处置收入的;

6.其他违反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行为。

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奖惩机制

第三十六条建立优化激励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优、效益发挥好、项目效益足的部门、乡(镇)、村,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项目,并在资金规模上予以倾斜,在年度考核中适当加分;对资产管理混乱、效益发挥差、联农带农效果不明显的,在下一年度的资金安排中不予考虑。

第十四章责任分工

第三十七条 加强项目资产责任分工。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定期研究决定涉及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紧紧围绕“属于谁、谁来管、如何管”统筹安排农业、财政、交通、水利、国资等相关行业部门,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项目资产产权清晰、管理规范、持续稳定发挥效益。

(一)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负责项目资产登记、帮扶资金项目资产一体化管理子系统、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阿坝州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后续管理、清产核资、收益分配的指导工作。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衔接资金等管理范围确认、项目资产绩效评价和一体化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指导工作,监督指导乡镇、村资产登记入账。

(三)县审计部门按相关要求进行项目资产审计监督工作。

(四)县纪律监督、司法、公安、检察院、法院、信访等部门负责项目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处理工作。

(五)县发改、经信、教育、民政、人社、住建、交通、水务、卫健、林草及相关涉及项目资产管理任务的行业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移交、后续管理和规范处置指导工作。

(六)乡(镇)是本辖区内项目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资产处置、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村“两委”负责本村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管护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工作,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纳入村集体“三资”管理。加强对到户类资产指导服务工作。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省州行业部门对于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省州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26日起执行。《九寨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寨沟县扶贫和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九寨沟府规〔2023〕2号)废止。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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