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九寨沟县南坪镇城镇开发边界线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南坪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九寨沟县南坪镇城镇开发边界线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九寨沟县南坪镇城镇开发边界线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7日
附件:
九寨沟县南坪镇城镇开发边界线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南坪镇城镇开发边界线内村(居)民建房行为,加强建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阿坝州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阿府规〔2024〕1号)、《九寨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九寨沟府规〔2025〕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南坪镇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细则仅适用于《九寨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九寨沟府规〔2025〕1号)第七条提到的城镇开发边界线内村(居)民按照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方式办理的情形。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城镇开发边界线内,是指《九寨沟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划定的南坪镇辖区城镇开发边界线内的范围。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村(居)民,是指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以及因历史遗留原因(如征地农转非)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享有合法宅基地权属、长期居住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村(居)民建房,是指在合法宅基地范围内实施拆旧建新、新建、改建、维修加固住宅的建设行为。
第三章村(居)民建房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农房建设:
(一)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在本村,且长期在本村生产生活,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申请建房的;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五)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限额需要扩建的;
(六)位于国家项目建设、城市规划发展范围内的,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仅在原有合法宅基地范围内实施建设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农房建设的,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三)建房超出原有合法宅基地范围、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
(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八条符合建房资格的村(居)民申请建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村提出申请: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参照乡村规划区);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四)《不动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房屋现状照片;
(六)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图)。
第九条村(居)民住房已构成危房的,应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危房鉴定报告、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书、村委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等资料,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原址翻建。原址翻建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章建房审批政策
第十条根据《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阿府规〔2024〕1号)规定,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附属用房、庭院等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80平方米。南坪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村(居)民,在原有合法宅基地范围内,足额退让市政道路、村镇道路、消防通道,满足城镇风貌管控、建筑采光通风相关要求的,按照下列人口规模对应的建设标准实施建房:
(一)户籍人口4人及4人以下: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总用地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4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按自然层计算)。设置坡屋面,坡屋面应自第四层楼面标高起坡;禁止在四层楼面以上砌筑墙体或抬高标高后再增设坡屋面,严禁利用坡屋面空间变相增加建筑层数或可使用空间。建筑高度控制:屋脊至室外地面高度不超过14.5米,檐口至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超过12米。
(二)户籍人口5人: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总用地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按自然层计算)。设置坡屋面,坡屋面应自第四层楼面标高起坡;禁止在四层楼面以上砌筑墙体或抬高标高后再增设坡屋面,严禁利用坡屋面空间变相增加建筑层数或可使用空间。建筑高度控制:屋脊至室外地面高度不超过14.5米,檐口至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超过12米。
(三)户籍人口6人及6人以上: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总用地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96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按自然层计算)。设置坡屋面,坡屋面应自第四层楼面标高起坡;禁止在四层楼面以上砌筑墙体或抬高标高后再增设坡屋面,严禁利用坡屋面空间变相增加建筑层数或可使用空间。建筑高度控制:屋脊至室外地面高度不超过14.5米,檐口至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超过12米。
第十一条建房申请户应在保障住房有良好采光的条件下自行调整住房与庭院面积比例。宅基地面积较小的情况下,原则上要留出一定比例的庭院面积。
第五章建房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提交申请。符合建房条件的,应以户为单位向所属村委会提出书面的农房建设申请,并提供宅基地、房屋现状、户籍成员身份等有关材料及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资格初审。建房申请经村民小组对申请建房户建房主体资格、材料真实性等进行评议、村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两委”集体审查把关后,由各村建房管理员统一对建房申请资料进行收集管理,分批次以请示的形式,由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驻村领导同意后报镇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现场复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提交的申请建房户名单,逐户前往拟建设位置进行现场审核,并邀请县科农局对建房申请户主体资格、宅基地使用权属做进一步审查、对拟建地块的四周界限、原有宅基地范围进行勘丈;重点核查是否为原有存量宅基地、是否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函告县自然资源局对拟建位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是否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是否避让城市四线进行审查;如拟建设位置涉及水务、生态环境、林草等,还需要相关部门现场核查;经核查属于存量宅基地原址建房的,按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绘制建筑设计方案图。村(居)民应当按照拟建设位置面积标准、道路退让等具体要求,出具专业的《建筑设计方案图》,可选用住建部门免费提供的通用农房图集。
第十六条建筑设计方案评审。方案图设计完成后,由村镇两级对《建筑设计方案图》建筑面积、房屋风貌、道路退让、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消防安全等内容进行初审。若所设计内容不符合城镇发展具体要求,村(居)民应当及时对方案图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初审通过后报送县级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七条核发许可证。建筑设计方案图纸经南坪镇审核、县级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南坪镇人民政府核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取得审批文件起,两年内未实质性动工建设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仍需建房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规范建设要求。建房户应当严格遵守省、州、县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行宅基地使用和建房相关承诺,按照村规民约要求签订《建房承诺书》,严格依据审批确定的建设方案、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宅基地范围开展施工。施工期间规范堆放建筑材料,及时转运砂石,妥善处置弃土与建筑垃圾,严禁乱堆乱放、占道施工,不得侵占、损毁各类公共设施。建房户存在超层、超面积等违法建设行为且逾期拒不整改的,依照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处置相关规定组织整改或者拆除,相关法律后果由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承担。
第十九条施工报备。建房户委托施工队伍承建房屋的,应当与施工承揽人签订《建房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并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建房户委托施工队伍承建房屋的,应当与施工承揽人签订《建房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并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建房户须在房屋开工前,将开工日期、施工合同、安全责任书、施工承揽人资质等相关信息报送镇人民政府备案,镇人民政府在开工前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房屋建设完工后,建房户应当及时向南坪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镇人民政府联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照审批方案开展现场核验,验收合格的予以备案;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26年9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及县级相关政策规定等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南坪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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