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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寨沟县县级机关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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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县级机关(含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县级机关周转房分配管理制度,加强县级机关周转房分配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九寨沟县县级机关周转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九寨沟县县级机关周转房是指产权属于九寨沟县人民政府所有,在政策和制度保障的前提下,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无住房职工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非永久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县级机关周转房应遵循统一政策、定向保障、只租不售、有偿居住的原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县级机关周转房的准入、分配工作由县级机关周转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县级机关周转房的退出、维修及日常监管等工作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承租人所在单位应配合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做好房屋分配、租金收取、腾退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县级机关周转房的使用性质及相关配套设施用途,不得出租(借)、改造、出售县级机关周转房或者以任何形式转让县级机关周转房使用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接到举报、投诉后,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

第二章   准入

第六条县级机关周转房准入对象为:在九寨沟县城片区工作的县级机关(不包括中央、省直属部门,不在九寨沟地区的县级部门)在编在岗正式职工(县级机关派出县城片区外工作机构人员除外)及党委政府有明文规定需解决住房的人员(含新调入需解决住房的挂职干部、人才引进人员等)。申请人以户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在九寨沟县城片区内无商品房和自建房,未享受县级机关周转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政府补贴商品房或者棚户区改造住房等;

(二)本人及配偶在九寨沟县城片区内未租住公有住房(含单位公房、职工县级机关周转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三)本人和配偶离婚前已分配县级机关周转房,但未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政府补贴商品房或棚户区改造住房等,离婚后分配的县级机关周转房由配偶继续使用的。

婚前在九寨沟县城片区内享受了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政府补贴商品房或棚户区改造住房,离婚后不管是否有房屋,均不能再申请县级机关县级机关周转房;

(四)近5年九寨沟县内均无房产交易。

第七条实行“谁承租、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租人所在单位为县级机关周转房监管主体,符合准入条件的县级机关职工向所在单位提交县级机关周转房申请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报县级机关周转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核查并再次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县级机关周转房分配对象。

第三章   分配

第八条县级机关周转房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期分批分配。县级机关周转房分配按县级机关周转房建设及进度分期、分批予以保障。

(二)公开公平公正。县级机关周转房分配应当严格按照个人申请、统一审核、公示确定、公开选房的程序开展,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三)按房源合理分配。对房源进行动态管理,根据掌握的实际房源来进行合理分配。

(四)通过“硕博进阿坝行动”等引进的各类人才,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分配权。

第九条县级机关周转房分配采取综合评分法进行,按评分由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选房对象,按程序依次选取房源。

第四章   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收取

第十条县级机关周转房的租金标准,依照县级机关周转房的保障性质,以非盈利性原则由县级机关周转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县级机关周转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县财政专户,收取的县级机关周转房租金主要用于县级机关周转房维修改造、日常养护、购买社会服务等。严禁将县级机关周转房租金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按照“先交费后入住”的原则,租金、物管、水电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租金由其所在单位按年收缴后统一缴入财政指定账户。承租人凭缴款凭证到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签定承租协议后入住。

第十三条根据九寨沟县物业管理实际,县级机关周转房的物业管理费用,在公开招标前由相关单位按照实际制定标准,中标的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制定的标准执行。物业管理费主要用于县级机关周转房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

第五章   入住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机关周转房实行小区物业管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租人应当服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承租人原则不得对县级机关周转房另行装修。如承租人确需进行室内装修或者因安全隐患等原因对门窗阳台等室外进行装修,需向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承租人对县级机关周转房进行装修时,要保证装修质量,同时不得影响县级机关周转房的质量安全和使用安全,不得改变县级机关周转房外观风貌,不得影响周边住户的生产生活。

承租人在腾退县级机关周转房时应当保持房屋及相关设施完好,不得拆除自费装修部分;腾退后装修费用不予补偿,同时不得向新入住户索取装修费用。

县级机关周转房房屋及公共设施自然损坏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修复。因承租人造成房屋及公共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修复或赔偿。

第十六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按照规定交纳租金、物管、水电等费用;

(二)爱护房屋和室内附属设施,不得随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三)禁止在下水道及厕所倾倒生活垃圾和其他杂物,以免造成危险和管道堵塞;

(四)不准在公共空间堆放杂物和危险物品;

(五)不准私自移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设施,不准私自接电、接水、接气和乱拉网线等;

(六)不准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在公共区域和公共空间;

(七)要自觉维护县级机关周转房的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

(八)禁止高空抛物;

(九)安全使用家中的水、电、天然气;

(十)爱护公共设施设备(电梯轿厢、变压器房、水房、机房等),禁止在公共区域打闹、乱涂乱画、破坏张贴公告等行为;

第六章  房屋腾退

第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报县级机关周转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终止周转房租赁合同,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单位,由承租人单位负责督促承租人腾退,并将相关手续完善后移交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当地无房的住户,在接到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腾退县级机关周转房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腾退:

(一)转借、转让、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县级机关周转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县级机关周转房使用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县级机关周转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县级机关周转房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县级机关周转房的;

(六)按照管理规定,不交纳相关费用的;

(七)经核实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八)租住期内,不再符合租住条件的(承租或者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辞职、退休、死亡或被辞退等);

(九)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

(十)其他规定条件确定承租人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

第十八条按照第十七条规定属于退出情形的承租人,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限时收回房屋使用权,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拒不赔偿、拒不腾退、违规违纪的,移交纪委监委机关处理。

调动、交流、离退休、死亡的承租人,由承租人所在单位于一个月内督促腾退县级机关周转房,交还给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如因配偶一方在九寨沟县城片区工作且无其他住房的,由本人申请,单位负责代管,给予一年的缓租期,一年时间到期后,由代管单位退还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辞职、辞退、开除的承租人由本单位于半个月内督促其腾退并交还给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夫妻双方不得在九寨沟县城片区同时享受县级机关周转房,在婚前享受了县级机关周转房的,婚后2个月内腾退其中1套县级机关周转房。

夫妻一方因工作调离九寨沟县城片区,一方仍在县城片区机关单位的,且调离方为承租人的,由仍在县城的一方向所在单位申请,所在单位向县级机关周转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变更承租人及监管单位的申请,经审核后,完善相关手续。

因工作调动、交流、离退休、辞职、辞退、开除、死亡等情形腾退的承租人,可以在退房的次月向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申请退还未使用的租金。

第十九条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监管县级机关干部职工流转时县级机关周转房的腾退情况。在办理调动、交流、离退休、辞职、辞退、开除、死亡等手续过程中,对承租的县级机关周转房未办理腾退手续的,组织、编办和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关系、编制接转、工资转移及调整等手续。

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每半年向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供一次调动、交流、离退休、辞职、辞退、开除等人员名单。

第七章   房屋维修

第二十条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对符合维修范围内的县级机关周转房及公共设施进行修复。因承租人自行造成的房屋及公共设施损坏,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一条为确保县级机关周转房正常使用,维护、维修、改造等,所需资金从收取的房屋租金和管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贴,项目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程序组织实施。

维修资金为专项资金,只用于县级机关周转房及公共区域设施、设备,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关维修费用。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出现以下问题的,填报维修、维护申请表,附需维修部位照片,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公司、项目施工方现场确认维修范围内后,由维修施工方制定维修方案,经审核后按方案进行维修。

(一)房屋墙体内出现水管渗漏或者爆管现象、墙面及天花板出现裂缝、墙体表面起壳和发泡及脱落、墙面瓷砖脱落的;

(二)房屋地砖、木地板破裂、严重变形的(不包括因自身使用不当造成的水浸泡);

(三)房屋墙内断电、插座无电、照明无电的;

(四)卫生间、厨房、阳台屋顶渗漏或漏水的。

第二十三条县级机关周转房内的易耗设施、设备(房内照明、照明开关、墙体插座、水阀、软管、水龙头、淋浴器、面盆、便槽、橱柜、门、门锁、窗户等),在保修期内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联系供应商进行维修,超出保修期的由承租人自行修理或联系物业管理协助修理。

第八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要严格遵守本办法,申请县级机关周转房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条件,骗取县级机关周转房准入资格,一经查实一律予以清退,当事人5年内不得申请县级机关周转房。

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条件骗取县级机关周转房准入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利用县级机关周转房从事违法活动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第十八条之规定,涉嫌违纪违规的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移交县纪检监察机关和县委组织部依纪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所在单位要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履行主体责任,对单位申请人准入条件、工龄、职级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严禁在县级机关周转房准入工作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要及时准确上报本单位县级机关周转房和干部职工入住县级机关周转房等有关情况,按规定及时督促本单位干部职工腾退违规占用县级机关周转房,不得隐报、瞒报、谎报、漏报本单位县级机关周转房相关情况或姑息干部职工违规占用县级机关周转房。承租人所在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严重违纪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县级机关周转房的分配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维护等工作,负责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目督中心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县级机关周转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要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县级机关现有公有住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乡镇机关和县级机关派出县城片区外机构在编在岗无房职工,按照属地属事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统筹解决,县上给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级机关县级机关周转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2年。

附件:1.九寨沟县县级机关县级机关周转房申请材料

2.九寨沟县县级机关县级机关周转房分配综合评分办法

3.九寨沟县县级机关县级机关周转房分配程序       

4.九寨沟县县级机关县级机关周转房租金标准

附件1

九寨沟县县级机关周转房申请材料

一、九寨沟县县级机关周转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现实婚姻状况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工龄证明(工龄计分依据);

四、申请人正式任职(级)文件(职级计分依据);

五、由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证明本人及配偶在九寨沟县地区未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或棚户区改造住房,且在九寨沟地区未租住单位公房、职工县级机关周转房、公共租赁住房);

六、申请人承诺书(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附件2

九寨沟县县级机关周转房分配综合评分办法

县级机关周转房分配综合评分=工作分+工龄分+职级分(职务、职称、级别)+加分

一、工作分

工作分按干部职工在九寨沟县工作的年限,每1个月得0.1分。

二、工龄分

职工工龄按照人事部门规定,按参加工作之日起累计时间计算,每1个月得0.1分。

三、职级分

职级分=各职级任职年限×职级系数累加之和。职工职级按照任职机关的正式任职(级)文件为准;任职年限不满半年(含半年)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但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任职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一)职务职级系数:一级科员及以下1.5分/年,四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副科级干部2分/年,二级主任科员、一级主任科员正科级干部2.5分/年,四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3分/年,二级调研员3.5分/年。

(二)技术职级系数:员级(十三级)1.5分/年,初级(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2.0分/年,中级(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2.5分/年,副高(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3.0分/年,正高(专业技术四级)3.5分/年;管理十级1.5分/年,管理九级2分/年,管理类八级2.5分/年,管理类七级3分/年、管理类六级、五级3.5分/年。

(三)工勤职级系数:初级工1.5分/年,中级工2.5分/年,高级工3.0分/年,技师3.5分/年。

四、加分

夫妻双方均符合县级机关周转房分配条件的,按夫妻双方最高一方得分的基础上加3分。

   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加3分。

五、综合评分具体算法:

例1:

×××已工作19年零10个月(其中在九寨沟县工作10年),现职务为乡科级正职干部,其中任职一级科员9年、乡科级副职5年零3个月、乡科级正职5年零7个月,且夫妻双方均符合分配条件。其综合评分得分算法如下:

(一)工作分:在九寨沟县工作10年(共120月)×0.1分/月=12分。

(二)工龄分:工龄19年零10个月(共238月)×0.1分/月=23.8分。

(三)职级分:职级分=一级科员9年×1.5分/年+乡科级副职5.5年(不足半年按半年计算)×2分/年+乡科级正职6年(超过半年但不足1年按1年计算)×2.5分/年=39.5分。

(四)加分:夫妻双方均符合分配条件,加3分。

×××综合评分得分=在九工作分12分+工龄分23.8分+职级分39.5分+加3分=78.3分。

   例2:

×××已工作12年零3个月(其中在九寨沟县工作12年零3个月),现职务为管理九级,其中任职专业技术十二级9年零11个月、管理九级2年零4个月。其综合评分得分算法如下:

(一)工作分:在九寨沟县工作12年零3个月(共147月)×0.1分/月=14.7分。

(二)工龄分:工龄12年零3个月(共147月)×0.1分/月=14.7分。

(三)职级分:职级分=专业技术十二级10年(超过半年但不足1年按1年计算)×2分/年+管理九级2.5年(不足半年按半年计算)×2分/年=25分。

×××综合评分得分=在九工作分14.7分+工龄分14.7分+职级分25分=54.4分。

附件3

九寨沟县县级机关周转房分配程序

一、对象确定

符合县级机关周转房准入条件的县级机关干部职工均可向所在单位提交住房申请材料(单身职工在本单位申请,夫妻双方在最高得分一方单位申请);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初审符合分配条件的,由单位按综合评分办法进行计分,并将个人信息和计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或异议无效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报送至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无效的,正式确定为分配对象。

二、房号编写

县级机关周转房验收后,由县级机关周转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房屋的位置、幢号、单元、楼层对每一套住房在楼层图纸上进行统一编号,并连同租金、物管费标准在指定地点予以公示。

三、选房

县级机关周转房分配由县级机关周转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抽派人员负责组织,并采取图纸选房、即时确认的方式进行分配。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配对象(1人)持本人身份证准时进入图纸选房现场,按事先综合评分高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依次选房,现场确认并公布选房结果。

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可指定其家庭成员参加选房,被委托人需提供委托人书面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未按时参加选房的分配对象,视为主动放弃资格,今后不得再纳入县级机关周转房申请范围。

四、结果确认

分配对象根据选房结果,在《九寨沟县县级机关周转房选房情况确认表》上签字认可,一经签字认可确定为县级机关周转房承租人。

(一)县级机关周转房分配后,原则不得调换,确需调换的承租人双方在三个工作日内经自愿协商,向县级机关周转房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换,调换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相关手续。

(二)县级机关周转房分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选房结果进行7个工作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承租人所在单位印发县级机关周转房租住通知书,同时注明需缴纳的租金和物管费用、签订租住合同。 

(三)县级机关周转房租金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所在单位收取承租人一年的租房费用后缴纳到财政指定账户,并通知承租人持缴费凭证在规定时间、地点与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签订县级机关周转房租住合同,并领取住房钥匙;承租人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领取钥匙的,视为主动放弃保障资格,今后五年内不得纳入县级机关周转房申请范围。

(四)承租人放弃选中房屋的,视为主动放弃保障资格,今后五年内不得纳入县级机关周转房申请范围。

附件4

九寨沟县县级机关周转房租金标准

县级机关周转房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由县级机关周转房分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九寨沟县房屋市场租金和其他因素提出。

经调查,县级机关周转房所处片区商品住房平均租金为15元/㎡/月(50㎡商品房每月平均租金为700元)。

县级机关周转房租金暂按5元/㎡/月收取(暂定)。

县级机关周转房的租金根据房屋市场租金价格和其他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未调整前按以上标准执行,调整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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