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旅行社、各户外俱乐部(公司)、广大的户外活动爱好者:
为严格履行九寨沟县全域生态保护和文体旅行业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徒步、穿越等户外活动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及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森林防火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运动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禁止在九寨沟县域内擅自开展徒步、穿越等户外活动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九寨沟县域内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即:未向公众开放、无安全防护措施、无基础设施配套、无应急救援保障的管控区域)。
二、严禁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等重点管控区域,擅自开展观光、徒步、穿越、露营、野炊、探险、自驾越野、摄影采风等各类活动。
三、严禁任何单位、户外团体、旅行社、研学机构及个人私自开辟非法户外线路、网红野景打卡路线并以任何形式发布、推介相关非法进入线路及产品;严禁招揽、诱导、组织他人进入九寨沟县域内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开展违规文旅、户外探险等活动。
四、对于涉及登山等高危险性户外运动,活动组织者须依法依规履行报批程序,即:活动组织者须提前向九寨沟县文广体旅局提交书面申请,由九寨沟县文广体旅局负责初审并按程序报州教体局审批,待阿坝州教育和体育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其他户外活动组织者也须提前向九寨沟县文广体旅局提交申请并行备案(包括活动时间、地点、规模、路线、参与人员信息、安全措施等)。
五、凡违反本公告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开展违规活动者,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外,所产生的搜救救援、医疗救治、交通转运等全部费用及经济损失,均由当事人及活动组织者自行承担;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自行负责;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九寨沟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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