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九寨沟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1日
九寨沟县工程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规范九寨沟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支付和退还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阿坝州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支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阿府办函〔2015〕10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银行缴存的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九寨沟县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国土、环保、水利、电力、通讯等行业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保证金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二章 保证金的缴纳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缴纳保证金并取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缴纳凭证后,方可到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未缴纳保证金或者未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开工令。
第六条 保证金缴存实行差异化管理,对近三年及三年以上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保证金实行现金缴纳与担保函担保两种方式。
(一)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在400万元以内(包括400万元)的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5%的比例,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工程合同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超余部分的50%按2.5%的比例,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另外50%可采取担保函的形式,按2.5%的比例,由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函进行担保。
(二)道路交通、水利水电开发等工程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内(包括2000万元)的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5%的比例,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工程合同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超余部分的50%按2.5%的比例,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另外50%可采取担保函的形式,按2.5%的比例,由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函进行担保。
(三)在九寨沟县行政区域内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行为的企业,次年新开工建设项目保证金按照以下比例缴纳:
1.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在400万元以内(包括400万元)的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比例,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工程合同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超余部分的50%按1%的比例,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另外50%可采取担保函的形式,按1%的比例,由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函进行担保。
2.道路交通、水利水电开发等工程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内(包括2000万元)的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比例,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工程合同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超余部分的50%按1%的比例,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另外50%可采取担保函的形式,按1%的比例,由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函进行担保。
(四)在九寨沟县行政域内连续5年未发生拖欠行为的企业,次年新开工建设项目可视情况缴纳少量保证金。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视情况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不能高于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0%:
1.近2年在九寨沟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
2.被九寨沟县或上级相关行政部门纳入“黑名单”或重点监控的企业;
3.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工程投资大、建设时间跨度长的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可按照当年计划完成投资总额,比照上述要求分段缴纳保证金。施工总承包企业当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的,可申请退还当年保证金或者结转为下一年的保证金。
(七)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对提供担保函的担保公司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担保公司担保工程项目发生欠薪行为的,担保公司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协调支付。逾期未处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受到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报、行政处罚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按照担保履约合同严肃处理。
第三章 保证金的支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动用保证金先行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拖欠工资行为且无能力支付,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实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企业逾期未改正或责任人逃避责任的;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四)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五)动用保证金不足以全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不足部分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清偿欠薪责任。
第八条 动用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会同项目业主单位办理民工工资结算,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动用保证金申请,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 欠薪问题妥善解决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支付保证金额度150%的比例,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
第四章 保证金的退还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交工或竣工验收时,负责项目验收的主管部门应当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出具农民工工资无拖欠证明作为项目验收的必备条件,对未妥善处理欠薪案件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项目交工或者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无拖欠民工工资举报、投诉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方可申请退还所缴纳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并自确认可以退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实行现金缴纳的,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实行担保公司担保函的,终止担保。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保证金管理台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相关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管理保证金或在保证金收缴、管理、动用、退还过程中擅自减免、违规挪用,或者未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通报新建工程项目信息,督促企业按时依规缴纳,确保应缴尽缴。工程项目未缴纳保证金开工建设,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交由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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